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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外合资企业审计监督权问题的批复

安徽省审计厅:
  你厅《关于望江县审计局能否审计该县中外合资企业江通纺织有限公司资产、负债及损益情况的请示》(皖审外资(1999)175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 二十二条规定:“对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的审计监督,由国务院规定。”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 二十条进一步明确规定,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是指国有资本占企业资本总额的50%以上或者国有资本占企业资本总额的比例不足50%,但是国有资产投资者实质上拥有控制权的企业。在该条规定中,“国有资本占企业资本总额的比例不足50%,但是国有资产投资者实质上拥有控制权的企业”是指企业有3个或者以上的投资主体,其中国有资本虽不足企业总资本的50%,但是处于主导地位,国有资产投资者实质上拥有控制权的企业。根据以上规定,由于江通纺织有限公司由中港两方投资创办,且资本各占50%,不属于国有资产投资者实质上拥有控制权的企业。因此,审计机关不宜对其进行审计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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