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委组织部、人事局,市属有关部、委、办、局、直属机构、总公司、高等院校人事(干部)处: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中央统战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改革和完善政府特殊津贴制度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4〕20号)精神和人事部《关于开展2004年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工作的通知》(国人部发〔2004〕92号)的要求,现就我市2004年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
一、选拔的数量
(一)中办发〔2004〕20号文件规定,从2004年到2010年,全国共选拔4批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每两年选拔一次,每次4000名。2004年,人事部下达给我市的控制指标数为72名。
(二)根据人事部等七部门《关于印发〈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人发〔2002〕55号)规定,属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工程”人选的,由人事部下达专项指标解决,不占控制指标数。
二、选拔对象和范围
(一)选拔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的对象是:在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等岗位和在工农业生产第一线做出重大贡献和取得突出业绩的专家、学者、技术人员。重点是在关系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关键技术领域中涌现出来的优秀人才,在信息、金融、财会、外贸、法律、现代管理及理论研究、新闻出版、文化艺术等领域做出重大贡献的专门人才。
(二)公有制经济成分和非公有制经济成分的企事业单位中符合选拔条件的人选,均可以按选拔程序推荐。
(三)担任副省(部)级及其以上领导职务和享受副省(部)级及其以上待遇的专家、学者,在企事业单位中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后不再直接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党、政、群机关的工作人员,除中国科学院院士和中国工程院院士外,原则上不享受政府特殊津贴。
三、选拔条件
(一)热爱祖国,遵纪守法,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模范履行岗位职责。
(二)必须是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的在职人员;近五年来取得的专业技术业绩、成果和贡献突出,并得到同行专家的认可。
(三)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中国科学院院士或中国工程院院士。
2、在自然科学研究中,学术造诣高深,对学科的建设、人才培养、事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是学科领域的带头人;或者研究成果有开创性和重大科学价值,得到国内外同行专家公认,达到国际国内领先或先进水平。
3、在技术研究与开发中有重大发明创造、重大技术革新或解决了关键性的技术难题,并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4、在社会科学研究中,成绩卓著,对社会发展和学科建设做出突出贡献,是学科领域的学术带头人。
5、在信息、金融、财会、外贸、法律和现代管理等领域,为解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提供基础性、前瞻性、战略性的科学理论依据,具有特殊贡献的人员。
6、长期工作在教育、教学工作第一线,对学科建设、人才培养、事业发展发挥了重大作用,所创新的教育理论或教学方法,经省(部)级教育行政部门鉴定并普遍推广,成效显著并为同行所公认。
7、长期工作在工农业生产和科技推广第一线,有重大技术突破,推动了行业技术进步和国民经济发展;或者在技术成果转化为生产力和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推广中,业绩突出,产生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8、长期工作在卫生工作第一线,医术高超,多次成功地治愈疑难、危重病症;或者在较大范围多次有效地预防、控制、消除疾病,社会影响大,业绩为同行所公认。
9、在文化艺术、新闻出版领域,成绩卓著、享有盛名,是本领域的带头人。
10、在教练执训工作中成绩卓著,为发展体育事业做出重大贡献的职业体育教练员。
四、津贴标准和发放办法
中办发〔2004〕20号文件规定,对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人员,中央财政每人一次性发给政府特殊津贴20000元,免征个人所得税。
五、选拔程序
(一)各区、县,各部、委、办、局、直属机构、总公司的选拔工作要在党委(党组)和行政统一领导下进行,根据本通知制定相应的实施方案。
(二)基层单位采取组织推荐与个人自荐相结合的方式,提出初步人选,经单位领导集体研究审议后,确定本单位拟推荐人选,逐级上报至区、县,部、委、办、局、直属机构、总公司人事(干部)部门;非公有制经济成分单位报至其所在辖区的区、县人事局。
(三)各区、县,各部、委、办、局、直属机构、总公司对基层单位及本辖区非公有制经济成分单位的推荐人选组织专家和有关人员进行综合评议,由领导集体研究确定本地区、本部门的推荐人选,进行排序后,报送市人事局。
(四)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制定评审办法,对各单位推荐人选进行综合评审,拟定拟上报人选,进行公示,报市委、市政府审定后报送人事部。
六、报送材料
(一)报送材料包括:关于选拔推荐情况的综合报告、参加评议的专家名单、《2004年推荐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情况一览表》各一份(需打印、盖章),被推荐人选的《专家情况登记表》、《专家贡献及成果事迹说明》各一式八份,附件材料一套,数据软盘一张。
(二)已购买《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管理软件2.0版》的单位,应自行录入人选数据,无该软件的单位到市人事局录入人选数据。 (三)有关材料填写、报送的具体要求见附件。
七、工作要求
(一)《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将政府特殊津贴制度确定为培养选拔高级专家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实施政府特殊津贴制度对于加强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起到了重要推动作用。各单位要深刻领会全国和北京市人才工作会议精神,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并采取具体措施,切实做好2004年的选拔工作。
(二)具体工作中,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选拔条件和选拔程序;要广泛听取专家意见,没有进行专家评议或专家评议没有通过的,不得作为推荐人选。
(三)2004年人事部下达我市的控制指标数为72名。因此,各单位要严格选拔数量,按照有关要求,切实把为北京市做出重大贡献和取得突出业绩的专家、学者、技术人员选拔出来。
(四)推荐人选时,对公有制经济成分单位和非公有制经济成分单位要给予同等待遇,做到一视同仁;同时要注意优先推荐在我市重点发展的行业、领域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和做出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优秀专业技术人员。
(五)向市人事局报送材料的截止时间为2004年12月28日。
联 系 人:滕素静 张振华
联系电话:65263107 65261459
传 真:65256072
附件:推荐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材料填报须知
二○○四年十二月二日
推荐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材料填报须知
1、请从北京人事人才信息网(www.bjp.gov.cn)下载《专家情况登记表》、《专家贡献及成果事迹说明》、《2004年推荐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情况一览表》。所有内容要求使用计算机录入,并用A4纸打印《专家情况登记表》、《专家贡献及成果事迹说明》,用B4纸打印《2004年推荐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情况一览表》。
2、填表前请认真阅读《专家情况登记表》、《专家贡献及成果事迹说明》的“填表说明”,并按要求逐项填写。
3、所填写“获奖情况”、“获荣誉称号情况”及“代表论文和著作”的内容应能反映被推荐人近5年取得的专业技术业绩、成果和贡献。
4、填写《专家情况登记表》中“获奖情况”一栏时,应注意只填写所获重要奖项,不超过12项,具体种类为: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发明奖、国家科技进步奖和省部级奖。获奖等级和排名应按获奖证书的等级和排名填写,并要求以阿拉伯数字表示。其中没有等级的填写“9”,特等奖填写“0”,没有排名的填写“0”,本人单独承担或主持获奖项目的填写“1”。获奖项目名称应控制在20个汉字内。对被推荐人所参与项目获集体奖的,应由所在单位负责出具证明其参与该项目及在项目研究中所起作用的材料。
5、《专家情况登记表》中“主要专业工作经历”不得超过500字(含标点,下同);“主要突出贡献事迹”不得超过150字;“代表论文和著作”、“最新成果”均不得超过400字。
6、附件材料包括:“获奖情况”、“获荣誉称号情况”、“代表论文和著作”及其他能够说明候选人学术、业绩水平的证明材料复印件;请按“获奖情况”、“获荣誉称号情况”、“代表论文和著作”、其他有关证明材料的顺序装订,并制作目录;代表性著作,只需附著作封面及目录的复印件;代表性论文,除需附论文的复印件外,还需附所登载刊物的封面及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