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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建设厅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勘察设计单位改制中离退休人员养老金预留政策问题的复函的通知
各设区市建设局、省属有关单位: 
  我省部分地区根据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人事厅、财政厅《关于关停和撤销的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养老保险问题的处理意见》(闽劳办〔1999〕110号)的文件精神,出台了将勘察设计单位改制中的离退休人员养老金进行预留的规定,此规定加重了勘察设计单位的改制成本,增加了改制难度,各单位反映强烈。对此,我厅高度重视,特与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协商并专函反映此事。日前,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已复函我厅。现将该“复函”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复函”中已明确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人事厅、财政厅的闽劳办〔1999〕110号文没有规定对改制的勘察设计单位离退休人员养老金要进行预留。 
  二、接此通知后,各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尽快向当地政府汇报,及时与社保部门沟通,切实减轻勘察设计单位改制成本,推动改制工作顺利开展。 
  附件:闽劳社〔2004〕320号文 
 
 
二○○四年十二月十四日 
 
 
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勘察设计单位改制中离退休人员养老金预留政策问题的复函 
 
 
闽劳社函[2004]320号 
 
省建设厅: 
  贵厅《关于勘察设计单位改制中离退休人员养老金预留政策问题的函》(闽建设[2004]46号)文悉,经研究,现将有关意见函复如下: 
  省劳动厅、省财政厅、省人事厅闽劳办[1999]110号文件没有规定对改制单位离退休人员养老金要进行预留。同时,由于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尚属于试点探索阶段,且实行省、市、县分级统筹,各地在省里相关政策规定的框架内,可根据当地基金收支的实际情况出台相应的政策办法。对贵厅所提问题,我厅将加强对各地的指导协调,也请各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和相关单位迳向当地政府汇报,争取支持,以促进勘察设计单位改制工作的顺利进行。 
  专此函复。 
 
 
二○○四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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