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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建设厅关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房管局: 
  为认真贯彻执行《行政许可法》和《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建设部令第135号),加强和规范对全省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监督管理,现将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资质标准 
  1. 2004年12月1日以后新设立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符合建设部第135号令规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核准条件。 
  2.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是指注册在申报机构专门从事房地产评估业务,与申报机构签订了劳动合同、人事档案已转入申报机构在人才中心开设的人事代理户下,且申报机构为其办理了社会保险的房地产估价师。 
  对从其他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调入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依法变更注册到本申报机构,并符合上述条件的,方可视为本申报机构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二、关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申报程序 
  设区市房管局负责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的初审工作(核验有关材料原件,在有关材料复印件上加盖与原件一致的检验印章,提出初审意见)。 
  设区市房管局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初审意见和申请资料报送省建设厅(地址:石家庄市维明南大街37号,邮编:050051)。 
  三、关于重新核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的有关问题 
  1.在本通知下发以前取得资质证书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按照建设部新的资质核准条件,在2005年3月15日前,将重新申报核定资质等级的有关材料(附件1)报设区市房管局初审。设区市房管局提出初审意见,于2005年3月31日前将有关材料统一报送省建设厅。 
  2.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30日前未提出延期申请,或提出申请但不符合最低资质核准条件的,其资质证书在有效期满后将被依法予以注销。 
  四、关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变更管理 
  1.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股份或合伙人人数在12个月内变更超过50%(含50%)的,按新设立机构重新核定资质。 
  2.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因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人数变化,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数量达不到现有资质等级条件要求的,应当在房地产估价师人数发生变化30日内,重新申报核定资质等级。逾期不申报的,一经发现,原资质证书将予以收回,并按该机构的实际情况重新核定资质等级。因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人数变化,资质不符合最低资质等级规定的机构,将被通知暂停执业,补充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房地产估价机构因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人数变化,逾期不申报重新核定资质的行为,将按不良行为被记入信用档案。 
  3.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应当提交有关材料,见附件2。 
  附件: 
  1. 申报重新核定资质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需提交的材料(略) 
  2.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变更登记需要提交的资料(略) 
  3.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等级申报表 (略) 
 
 
二○○五年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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