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国防科工办:
你办《山东省国防科工办关于报送临朐县振岳民爆化轻有限公司民爆器材经营资格材料的报告》(鲁科工爆[2005]211号ぉ收悉。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和《
民用爆破器材生产流通管理暂行规定》(国防科工委第2号令ぉ的规定,对你办报来的临朐县振岳民爆化轻有限公司申请经营资格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鉴于该公司已具备经营企业设立条件,经研究,同意临朐县振岳民爆化轻有限公司从事民爆器材经营业务。
请你办接此文后,监督企业完善安全保障措施,依法经营,严格遵守民爆行业的有关规定,加强管理,确保安全。
二00五年十二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