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批项目管理层级后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批项目管理层级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94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纳税确有困难的纳税人可以提出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申请,经税务机关审核,给予定期减征或免征税款:
(一)从事社会公益事业的纳税人;
(二)承担政府任务的纳税人;
(三)全部停产的纳税人;
(四)遭受自然灾害及其他客观原因造成纳税困难的纳税人。
二、对于房产税困难减免的纳税人,申请减免条件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三、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相关工作要求:
(一)纳税人申请办理减税免税事项时,应按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减税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地税征〔2003〕532号)中的有关规定,填写《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减税免税申请书》、《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减免税报告书(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减免税报告书(四)》及附送《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及《银行对帐单》,一并报主管税务机关。
(二)减免税程序按京地税征〔2003〕532号文件的规定办理。
(三)各局应严格按照规定,办理减免税,若在执行过程中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市局。
四、本通知自2004年7月1日起执行。
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批项目管理层级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4〕94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方便纳税人和有利于税收管理的原则,现将《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中,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批”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实施后有关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纳税人因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含遭受自然灾害)需要减税免税的,不再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批。
二、纳税人办理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须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情况材料,报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审核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审批。
三、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审批权限应集中在省级(含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机关,不得下放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部门在办理减免税审批时,应当按照国家的产业政策、土地管理的有关规定和企业的实际情况严格把关。对国家限制发展的行业、占地不合理的企业,一般不予减税免税;对国家不鼓励发展、以及非客观原因发生纳税困难的,原则上也不给予减税免税;其他情况确实需要减税免税的,应当认真核实情况,从严掌握。
五、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按照提高审批效率,强化服务管理的要求,制定和规范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审批的程序和管理办法,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六、本规定自2004年7月1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适当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审批权限的通知》(国税发〔1992〕053号)同时废止。
二○○四年八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