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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驻地迁移的批复

北京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将房山区人民政府由现驻地迁至良乡的请示》(京政文(1997)24号)收悉。经国务院批准,同意将房山区人民政府驻地由现址迁至良乡。搬迁所需经费由你市自行解决。


  民政部
  一九九七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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