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将房山区人民政府由现驻地迁至良乡的请示》(京政文(1997)24号)收悉。经国务院批准,同意将房山区人民政府驻地由现址迁至良乡。搬迁所需经费由你市自行解决。
民政部 一九九七年十一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