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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关于华北四省市汽柴油零售价格问题的批复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
  你公司《关于解决当前油品市场价格问题的请示》(中国石化(1999)财字686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五日
  一、同意将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四省市的汽、柴油零售价在零售中准价基础上的上浮幅度由3%调整至5%,并自12月16日起执行。你公司要采取措施,做好成品油总量平衡和配送工作,确保市场油品正常供应。

  二、你公司提出的其它问题将另行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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