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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立中正纪念堂管理处场地设备使用规费收费标准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五月九日国立中正纪念堂管理处正总字第0940001153号令订定发布全文5条;并自发布日施行

  第1条 本标准依规费法第十条规定订定之。

  第2条 本标准所称场地指瞻仰大道、中正艺廊、演讲厅、瑞元厅、志清厅、教室等。

  第3条 各场地之使用规费收费标准如附表,除瞻仰大道外均包括水电、空调及清洁费用:

  一、瞻仰大道使用规费收费标准如附表一,清洁水电收费一览表如表一之一。

  二、中正艺廊使用规费收费标准如附表二。

  三、演讲厅使用规费收费标准如附表三。

  四、瑞元厅使用规费收费标准如附表四。

  五、志清厅使用规费收费标准如附表五。

  六、教室使用规费收费标准如附表六。

  第4条 本标准所定收费数额,依办理费用、成本变动及消费者物价指数变动情形等影响因素,检讨修订;每三年至少检讨一次。

  第5条 本标准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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