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条 本标准依规费法第十条规定订定之。
第2条 本标准所称场地指瞻仰大道、中正艺廊、演讲厅、瑞元厅、志清厅、教室等。
第3条 各场地之使用规费收费标准如附表,除瞻仰大道外均包括水电、空调及清洁费用:
一、瞻仰大道使用规费收费标准如附表一,清洁水电收费一览表如表一之一。
二、中正艺廊使用规费收费标准如附表二。
三、演讲厅使用规费收费标准如附表三。
四、瑞元厅使用规费收费标准如附表四。
五、志清厅使用规费收费标准如附表五。
六、教室使用规费收费标准如附表六。
第4条 本标准所定收费数额,依办理费用、成本变动及消费者物价指数变动情形等影响因素,检讨修订;每三年至少检讨一次。
第5条 本标准自发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