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台东县政府(以下简称本府)为落实学校本位课程发展并规范所属高级中等以下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学生在校学习时间,特依「教育基本法」第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订定本原则。
二、学校全年授课日数以二○○天(不含国定假日及例假日)、每学期上课二十周、每周授课五天为原则,并应配合行政院人事行政局政府行政机关办公日数之相关规定办理。
三、学校因实际教学需要调整上课日期者,应取得学区家长同意,且经学校课程发展委员会议决通过,纳入学校课程计画,并将具体事实、调整日期及家长同意证明,函报本府审核通过后方得实施,实施期间不得任意更改。
四、前点所称实际教学需要系指:
1.学校所在社区之庆典祭仪活动有结合课程实施之必要者。
2.学校课程安排必需结合社区人士、家长参与者。
3.学校实施教学因运用社会机构资源须调整上课日期者。
五、其它有利学生学习之临时活动,需调整上课日期者,应明列具体事实备具证明文件,于活动前二周函报本府审核通过后始得办理。
六、学校因调整上课日期而须补假者,应于调整日期之次一个上课日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