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登录        电话咨询
台东县政府所属高级中等以下学校调整上课期日实施原则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五月九日台东县政府府教学字第0943015042号函订定发布全文6点

一、台东县政府(以下简称本府)为落实学校本位课程发展并规范所属高级中等以下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学生在校学习时间,特依「教育基本法」第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订定本原则。

二、学校全年授课日数以二○○天(不含国定假日及例假日)、每学期上课二十周、每周授课五天为原则,并应配合行政院人事行政局政府行政机关办公日数之相关规定办理。

三、学校因实际教学需要调整上课日期者,应取得学区家长同意,且经学校课程发展委员会议决通过,纳入学校课程计画,并将具体事实、调整日期及家长同意证明,函报本府审核通过后方得实施,实施期间不得任意更改。

四、前点所称实际教学需要系指:

1.学校所在社区之庆典祭仪活动有结合课程实施之必要者。

2.学校课程安排必需结合社区人士、家长参与者。

3.学校实施教学因运用社会机构资源须调整上课日期者。

五、其它有利学生学习之临时活动,需调整上课日期者,应明列具体事实备具证明文件,于活动前二周函报本府审核通过后始得办理。

六、学校因调整上课日期而须补假者,应于调整日期之次一个上课日实施。


相关法律法规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