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提高我区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充分保障劳动者基本生活,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从2004年2月1日起,提高我区最低工资标准。现将提高后的最低工资标准通知如下:
一类区:银川市兴庆区、金凤区、西夏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惠农区,每人每月由350元提高到380元。
二类区:永宁县、贺兰县、灵武市、平罗县、吴忠市利通区、青铜峡市、中卫市城区、中宁县,每人每月由320元提高到350元。
三类区:固原市原州区、西吉县、隆德县、彭阳县、泾源县、海原县、同心县、盐池县、红寺堡开发区,每人每月由290元提高到320元。
二○○四年二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