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落实第四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精神和《国务院
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实现2000年力争使环境污染加剧的趋势得到基本控制,部分城市和地区的环境质量有所改善的目标,按照《决定》的要求,“九五”期间,各级环保部门必须采取有力措施,加大执法力度,强化环境保护的统一监督管理,确保实现2000年污染控制目标。
一、强化“达标排放”,加快限期治理
按照《决定》中关于到“2000年,全国所有工业污染源排放污染物要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标准”的要求,采取以下措施:
1.要求所有超标排放污染物的工业企业,必须向当地环保部门提交达标排放计划,并提出达标措施。
2.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应会同同级综合经济部门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对企业达标排放计划进行审查,编制本辖区达标排放的限期治理计划。首先安排的限期治理项目应当是重点控制区域、流域内超标排污的工业企业以及排放污染物总量大、污染危害突出、扰民严重的工业企业。
3.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其授权委托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限期治理计划依法下达限期治理任务。各级环保部门对达标无望的企业,要尽早向政府提出建议,予以关停并转。
4.各级环保部门应会同同级计委、经贸委及行业主管部门对限期治理项目的执行过程进行督促检查,并做好组织、协调和服务工作。对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单位,由下达限期治理的同级政府环保部门组织验收;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由下达限期治理任务的同级人民政府依法责令其关闭、停产或转。限期治理计划及其完成情况应予公布,以接受公众监督。
5.省级以上环保部门应加强对造纸黑液、酿造及染料化工废水、二氧化硫、工业窑炉烟尘、新老机动车排气、工业和交通噪声以及危险废物等污染的实用治理技术的筛选、示范和推广工作。
6.各级环保部门的污染管理工作与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工作应紧密配合。要采取有效的监督管理措拖,确保大、中、小型新建、扩建、改建和技术改造项目的环境治理设施按时验收;验收合格的发放排污许可证,要求采取措施确保其污染物排放稳定达标。
二、全面开展排污申报登记,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
按照《决定》中关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使本辖区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在国家规定的排放总量指标内”的要求,为具体落实《“九五”期间全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采取以下措施:
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保部门必须于1997年12月底之前完成排污申报登记工作,掌握辖区内所有污染源主要污染物的产生量、排放量及排放达标状况,并使用全国统一软件,完成汇总分析,实现动态管理。
2.在申报登记的基础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保部门应测算本辖区内关停年产5000吨以下的造纸厂等十五种小型污染严重的企业以及实现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时相应的污染物削减量,结合国家下达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核定主要污染物总量削减指标。1997年底前提出实现本辖区内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目标的实施计划,报当地政府批准实施。
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要层层分解到各市(地)、县(区)、重点企业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分解原则是:在确保工业污染源达标排放的基础上,实现国家下达的总量控制目标;对重点污染企业、行业和地区、危害大的有毒有害污染物重点进行削减;按环境质量功能区划,区别对待,对环境敏感地区从严控制。
4.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必须采取措施对有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的排污单位实施监督管理,实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核定制度。经核定,对符合总量要求的发放排污许可证。
5.要按总量控制要求,完善计划和监测手段,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对排污口实行规范化管理。所有排放污染物的企业都应建立排污口标志,对主要污染物排放口逐步配备总量计量装置,有条件的可安装连续监测仪器。
6.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应督促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按地方政府批准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目标,制定本地区行业污染物排放总量削减计划,并组织实施。
7.要将总量按制工作纳入各项环境管理制度,通过强化实施环境管理制度,有效削减主要污染物排放量。
8.对新、改、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的审批必须坚持“以新带老”的原则 ,建设项目增加的污染物排放量,应在本企业或本地区相应削减,以保证达到项目所在地区的总量控制指标。各地可以结合本地区实施总量控制的需要,制定有关污染物排放总量有偿转让的配套经济政策。
9.省级以上环保部门要定期检查和公布各地实施总量控制的进展情况。
三、采取从严管理措施,控制“三河”“三湖”和“两区”污染
按照《决定》中关于“要认真解决区域环境问题”的要求,有关环保部门应按照国家确定的“三河”“三湖”和“两区”的环境质量控制目标,制定总量控制计划,采取从严管理措施。“三河”“三湖”和“两区”内的总量控制指标严于《“九五”期间全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的,要按“三河”“三湖”和“两区”内的总量控制指标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核定制度。
1.为实现淮河、太湖水体变清,要求淮河流域于1997年底、太湖流域于1998年底确保全流域工业污染源实现达标排放,不达标的污染源一律停产治理或关闭转产。在达标排放基础上实施排放污染物总量核定制定,按总量控制规划将总量指标层层分解,确保实现2000年的总量控制目标。
2.必须加强对已关停的5000吨以下的小型化学制浆造纸和其他污染严重的小型企业的监督管理,防止出现反复。
3.有关省、市环保部门应协助政府于1997年底完成海河、辽河、巢湖和滇池污染防治规划,报国务院审批,并抓紧制定实施计划。“三湖”污染治理还应采取生态防护措施,合理使用农药、化肥和洗涤剂,切实减少面源污染物入湖。
4.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部门应于1997年底前提出“两区”内排污单位二氧化硫总量控制指标,报政府批准实施。凡达不到二氧化硫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的排污单位,必须采取使用低硫煤或建设配套脱硫装置等措施以达到总量控制要求。
5.在“三河”“三湖”和“两区”内没有排放污染物总量指标的建设项目可以有偿使用由省级以上环保部门批准的其他企业的排污指标,否则不许建设。
6.国家环保局将按照《决定》中关于“排污费高于污染治理成本”的原则,会同国家财政、物价等部门制定污染物排放总量收费新标准,三河”“三湖”和“两区”内选择若干个城市进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收费新标准试点工作。
7.各地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确定本辖区内的重点污染控制区域,实施从严管理措施。
四、加强城市环境综合整治,改善城市环境质量
按照《决定》中关于到2000年“直辖市及省会城市、经济特区城市、沿海开放城市和重点旅游城市的环境空气、地面水环境质量,按功能区分别达到国家规定的有关标准”的要求,各环境保护重点城市环保部门应在1997年年底前完成本地区实现环境质量按功能区达标的计划,提出具体措施,报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并报上级人民政府和国家环保局备案。其它城市也应抓紧制定计划,逐步实现环境质量按功能区达标。
“九五”期间加强城市环境综合整治,促进城市环境质量按功能区达标的主要措施:
1.加快城市环境功能区划工作。1997年底以前各市(地)、县环境保护局根据国家水、气、声和 阜?浠肪持柿勘曜家?蠡?ɑ虻髡?δ芮?,报省级或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2.继续深化城市环境定量考核制度。全国地级以上城市按照国家环保局制定的《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办法》,全面实行城市的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制度,采用统一的考核指标,建立健全城市环境定量考核制度的运行机制。在此基础上,开展创建环境保护示范城市活动,争当环境保模范城市。国家环保局从1997年起对环境保护重点城市的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进行检查,各省应对省辖市的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进行检查。
3.各级环保部门要加强对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监督管理,确保正常运转,达到规定的要求。
4.进一步加强饮用水源的保护。地级城市于1998年底前、县级城市于1999年底前,完成饮用水源保护区内排污口的整治和污染源的治理,确保饮用水源水质达标。
5.充分发挥已有集中供热设施的作用。自1997年起城市热网所及范围不允许新建分散供热锅炉,已有分散供热锅炉应要求限期拆除。超过限期的,不再允许使用。
6.所有大、中城市市区内的民用炉灶(包括居民、餐饮服务业炉灶、机关、企事业炊事炉灶、茶浴炉以及0.7MW以下采暖炉,下同)到1999年底禁止燃用原煤。
7.在建设和巩固城市烟尘控制区的工作中,应增加烟尘、粉尘总量控制内容:在城市新区建设中应同时开展烟控区建设。
8.加大对机动车排污监督管理的力度。各级环保部门依据国家环保局授权的机动车排气检测机构检测的数据对新生产车进行监督管理,未达标的新车一律不允许出厂,不准销售。到1998年底所有大、中城市的在用车应实现稳定达标排放,否则不允许上路行驶。
9.加强城市交通噪声和施工噪声的污染防治。大、中城市通过敏感建筑地区的交通干线两侧应逐步建设隔声屏障或对临街敏感建筑物采用隔声设施。各地环保部门对噪声扰民的建筑施工工程应限制其夜间施工时间或令其采取防治噪声措施。
10.加快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的建设。对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危险废物储存、处置场所征收排污费。到2000年,所有危险废物贮存、处置场所必须符合国家的规定要求,实现危险废物零排放。届时对仍有危险废物排放的单位,应依法责令其停止关闭。
11.积极推行废物交换。各省级环保部门应建立废物管理中心,促进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到2000年,所有工业固体废物储存、处置场所必须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对新产生的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达不到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征收排污费。
12.加强城市电磁辐射的管理。
五、推行清洁生产和清洁能源,淘汰落后工艺和设备
推行清洁生产和使用清洁能源是实现总量控制的一个重要途径。
1.国家环保局将选择10个工业行业、100个市县的1000家企业,组织进行清洁生产试点示范,培训一万名掌握清洁生产知识和方法的工程设计人员、企业领导和工人。要开展化工、轻工、冶金、建材等行业中重点企业的清洁生产审核,推广清洁桑产示范企业成果。
2.国家环保局将会同有关部门对重点污染行业分批制订清洁生产评价指标。市(地)级以上环保部门应将清洁生产环境审核逐步纳入环境管理制度,以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作为核定企业污染物排放总量的依据。要帮助有条件的企业完成ISO14000环境管理标准的认证工作。
3.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应包括产品、原材料、生产工艺等方面的内容,并要求其符合清洁生产评价指标要求。
4.各级环保部门应协同各级经贸委监督企业限期停用列入国家淘汰名录中的严重污染环境的落后生产工艺和设备,并防止易地转移。
5.国家环保局将协同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制定《推行煤炭洗选加工的管理条例》。
国家环保局将会同煤炭部按照烟尘和二氧化硫总量控制要求,划定限制开采的或必须配备洗选设施的高硫份、高灰份煤炭的含硫含灰限值。各级环保部门对所采煤炭属于高硫份、高灰份的煤矿配套建设煤炭洗选设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各级环保部门应会同各级煤炭管理部门,采取有效的行政和经济措施,充分发挥现有煤炭洗选设施能力。凡有条件供应洗选煤的地区,必须燃用洗选动力煤。
6.积极推行使用无铅汽油。国家环保局将会同有关部门提出2000年前实行无铅汽油的实施方案。各级环保部门应加强对无铅汽油储存、运输和供应的监督管理。
六、加强污染控制的法制建设,完善法规标准配套
按照《决定》中关于“要进一步健全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体系和管理体系”的要求,结合实现2000年污染控制目标的需要,继续完善国家和地方污染控制的立法,制定或修订配套的专项法规和标准。同时要认真履行有关环境保护国际公约,加强执法的基础能力建设。
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部门应积极配合地方人大和政府,根据国家的污染控制法规,结合当地特点,制定地方污染控制法规或管理办法,包括落实《国务院
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的具体办法。根据国家环境标准制定必要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现有地方环境标准进行清理,不符合规定的,一律报批准机关废止。
2.“九五”期间,国家环保局将配合全国人大或国务院制定《化学物质污染防治法》和《辐射性污染防治法》;制定《
水污染防治法》、《
大气污染防治法》、《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的实施细则及专项污染控制法规,如实施排放污染物总量核定制度的管理办法、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督管理办法、污染限期治理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制定生活饮用水源保护管理办法,城市污水集中控制设施监督管理办法,酸雨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管理办法,收集、贮存和处置危险废物许可证管理办法,危险废物转移报告联单管理规定,固体废物处置行政代执行的实施办法,推行清洁生产若干意见,污染源达标排放验收办法等行政规章;
制定或修订“三河”“三湖”跨省河流省界水质标准,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造纸合成氨等行业标准,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机动车、船污染物排放标准,制定重点区域二氧化硫总量控制标准的技术规范,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及其设施标准,废物进口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危险废物焚烧、填埋污染控制标准,生活垃圾焚烧、填埋污染控制标准等。
3.各级环保部门应督促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到1999年将消耗臭氧层物质氯氟化碳的消费量和生产量控制在1995年至1997年的平均水平”的控制目标,积极实施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行业战略,按要求报送多边基金项目。接受多边基金项目奖金的企业应严格按既定淘汰指标完成项目,不得出现反复。各地环保部门应掌握本地区消耗臭氧层物质的消费量和生产量情况,参与推荐多边基金项目,并对批准实施的多边基金项目实施监督管理。
4.市(地)级以上环保部门应与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配合,严格把好可作为原料利用的废物进口审批、入境和验放关。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擅自批准、验放废物进口,对于违法行为必须依法惩处。
5.各级环保部门要有计划地组织环境管理人员学习污染控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提高管理人员的执法水平和业务水平。
6.各级环保部门要加强污染控制管理工作基础能力建设,充实污染控制的管理和技术队伍,逐步实现执法监督管理的规范化和制度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