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九十四年一月十四日苗栗县政府府行法字第0940006815号令订定发布全文10条;并自九十四年三月一日实施
第1条 苗栗县政府(以下简称本府)为办理土石采取景观维护特别税(以下简称本税)征收事宜,特订定本办法。
第2条 本府于核准土石采取案件时,应将土石采取纳税义务人相关资料(商号名称、统一编号、营业地址、负责人姓名、地址、身分证号码、联络电话)、采取地点、采取期间及核准采取量,逐件通报苗栗县税捐稽征处(以下简称税捐处)。土石采取许可经撤销、废止或终止时亦同。
第3条 纳税义务人收到税捐处缴款书时,应于规定缴纳期间向县库、代理公库或代收税款处缴纳,如纳税义务人居住外县市者,可径向当地台湾银行缴纳。并将完纳缴款书分送本府建设局土石管理课(以下简称土石课)、主计室审核课、财政局财务课。
第4条 本府应俟纳税义务人缴纳税款后,始得核发「土石采取场登记证」核准采取。
第5条 本府于发现核准土石采取案件未申报及短漏报本税时,应将纳税义务人相关资料、未申报、短漏报数量通报税捐处据以补税。
第6条 纳税义务人如有重、溢缴本税,土石采取数量减少或其它应办理退税事项时,应凭本府核发之证明文件向土石课提出申请,土石课查验无误后检附相关资料通报税捐处,以凭办理退税事宜。
第7条 本府查获未经核准土石采取之案件,除依相关法令规定处分外,应检具未经核准采取土石之相关资料,通报税捐处据以补税。
前项相关资料需补正时,应由原通报机关查明。
第8条 税捐处应于次月十日前将上月征收底册通报本府财政局、主计室、建设局等单位以凭管制。
第9条 土石课应于本税发布施行前,至台湾银行苗栗分行完成帐户开立作业,并将开户日期、户名、及帐号通知本府主计室、财政局及税捐处。
第10条 本办法自民国九十四年三月一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