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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发展与改革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价格异常波动监测预警制度》的通知
各市县物价局、洋浦经济发展局: 
  为了加强和规范我省价格异常波动监测预警工作,我厅制定了《海南省价格异常波动监测预警制度》,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市县价格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建立健全价格监测预警制度的重要性,将其作为当前价格工作的重点来抓,尽快建立和完善本地区的监测预警制度,形成价格监测预警体系,及时预警和适时调控。二、配合预警制度的建设,要进一步完善现有的各项价格监测报告制度,注意捕捉市场出现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及时监测报告,确保重大情况“不迟报,不漏报”,价格异常波动不蔓延。三、为保证预警制度的落实,各市县要按照全国发展和改革工作会议提出的“充实价格监测机构,配备得力人员,从人财物方面优先保证价格监测工作开展”的要求,加强价格监测机构和队伍建设,力量薄弱的要充实人员,改善工作条件,保证价格监测工作的开展。 
  附件:海南省价格异常波动监测预警制度 
 
 
二〇〇四年八月四日 
 
 
海南省价格异常波动监测预警制度 
 

    第一条   为及时、准确、有序开展价格异常波动监测预警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监测规定》和《价格异常波动监测预警制度》,制定本制度。 

    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1)条    国务院部委规章(1)条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价格异常波动监测预警,指在国内外发生突发性事件、因素,市场价格出现异常波动征兆或已发生异常波动,可能对经济正常运行和社会稳定带来影响或危害,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变动情况进行跟踪监测,并实施预警报告的活动。 

    第三条   省价格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和协调全省价格监测预警工作。市县价格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和协调本辖区价格监测预警工作。 
  价格监测预警的具体工作,由各级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监测机构及相关业务机构负责实施。 

    第四条   实行价格监测预警报告制度。因国内外的各种异常因素,引发市场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实施预警,迅速报告。 
  (一)发生争购、抢购商品现象; 
  (二)粮食、食用植物油、肉蛋等主要食品及副食品价格一次性涨幅超过5%; 
  (三)药品、成品油等重要商品及服务价格一次性涨幅超过10%; 
  (四)出现流言传播、市场购买相关商品频率明显增加等市场异常波动征兆; 
  (五)短时间内乱收费现象大量增加和其他商品及服务价格重大异动现象; 
  (六)相关商品及服务价格短时间内连续出现涨价; 
  (七)省价格主管部门认为应实施监测预警的其他情况。 

    第五条   价格监测预警应报告的内容: 
  (一)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出现异常波动的征兆或已发生异常波动的情况,包括价格出现异常波动征兆或已发生异常波动的具体品种、发生时间、区域范围及价格变动幅度等; 
  (二)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出现异常波动征兆或已发生异常波动的原因、趋势、影响和社会反应; 
  (三)相关措施建议; 
  (四)需要向上级报告的其它内容。 

    第六条   进入预警状态后,警情所在地的市县价格主管部门应立即启动价格监测紧急预案,进行跟踪监测,每周报告不少于2次,或按上一级价格主管部门要求,增减报告频率,必要时实行日报制度,遇紧急情况随时上报,市县价格主管部门应于报告日当天上午12时前,按照第五条规定的报告内容,在报告同级人民政府的同时,向上一级价格主管部门报告;国家定点直报市县,遇重大和紧急情况,还应同时报告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 

    第七条   出现跨市县的大范围价格异常波动时,省价格主管部门按照省人民政府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的部署,实施市场价格动态日报制度和24小时警情值班制度,并确保有足够的人员,及时对市场进行监测,随时接听预警专线电话。每日下午3时前,将我省市场及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异动情况、原因、趋势及已采取的措施和下一步对策建议等,在报告省人民政府的同时,报告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市场价格波动趋缓后,可减少报告次数。 

    第八条   警情报告一般采用书面报告的形式,由价格主管部门主要领导和监测中心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字,通过纵向网、专用电子信息交换系统、传真向上报告;遇到紧急情况可采用电话简要报告的形式,电话报告由专人或值班人员做好记录。 

    第九条   省价格监测中心开设专门的警情传递专线电话、传真、网络通讯等,及时对各市县上报的情况进行汇总、加工和分析,全面掌握各市县价格异动的情况和变化原因、趋势,迅速向国家和省政府有关部门做出报告;并适时做好监测信息的发布和警情通报工作。 

    第十条   各市县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监测机构要做好日常价格监测工作,建立健全价格监测预警网络,加强分析、预测,及时发现倾向性和苗头性问题,准确预报预警。 

    第十一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根据价格监测报告制度规定指定的价格监测点,当遇有所经营商品或服务价格出现异常波动征兆或已发生异常波动情况时,必须及时报告。 
  警情发生地价格主管部门根据价格监测预警需要,可指定相关企事业单位为临时价格监测点,实施跟踪监测。 

    第十二条   各市县价格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12358价格举报电话、海南价格网(www.hnpi.net)价格举报网络、企事业单位物价员和农村价格监督网络的作用,充分利用公共媒体等社会资源,建立价格监测预警联系制度,发现情况及时深入市场调查核实,准确预报预警。 

    第十三条   政府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社团组织等单位,应积极支持和配合价格主管部门做好价格监测预警工作;有关定点监测单位应如实向价格主管部门提供情况及资料。 

    第十四条   当突发性事件平息,引发价格异常波动因素消除,价格持续半个月保持平稳,除另有规定外,可自动进入价格监测信息正常报送状态。但警情地价格主管部门及其价格监测机构仍应密切关注市场动向,及时深入调查研究,提出政策建议。 

    第十五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及其价格监测机构工作人员,在实施价格监测预警工作中失职、渎职的,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领导人的责任;对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鼓励。 

    第十六条   对拒不执行价格监测规定,拒报、瞒报及伪造、篡改价格监测资料的单位及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价格监测规定》的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领导的责任。 

    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1)条    国务院部委规章(1)条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海南省价格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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