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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建设厅关于转发建设部《关于发布〈建设部推广应用和限制禁止使用技术〉的公告》的通知
 
各市建设局、规划局、城管局(公用局)、房产局、园林局,厅属各单位: 
  现将建设部《关于发布〈建设部推广应用和限制禁止使用技术〉的公告》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几点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要尽快将《技术公告》转发至各有关单位,做好宣传和培训工作,积极推广新技术,对《技术公告》中的限用和禁用技术要严格把关,不得在工程中使用。 
  二、各市建设部门应责成专门机构和专人负责《技术公告》的贯彻实施工作。 
  三、各市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提出《技术公告》以外的应着力推广的新技术和应限用或禁用的技术,填入《河北省建设厅推广应用和限制禁止使用技术建议案表》,于2004年8月30日前报送至省建设厅科技处,以发布《河北省建设厅推广应用和限制禁止使用技术公告》。 
  附件: 
  1、建设部公告第218号--关于发布《建设部推广应用和限制禁止使用技术》 
  2、河北省建设厅推广应用和限制禁止使用技术建议案表(略) 
 
 
二○○四年八月四日 
 
  附件: 
 
建设部公告第218号--关于发布《建设部推广应用和限制禁止使用技术》 
 
  为加强对全国推广应用建设新技术的指导和限制、禁止使用技术的管理,积极培育和引导建设技术市场的发展,加快建设事业科技进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09号)和《建设部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细则》(建科[2002]222号),我部编制了《建设部推广应用和限制禁止使用技术》(以下简称《技术公告》),现予公告,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采取切实措施,积极推进《技术公告》中新技术的推广应用;使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企事业单位尽快了解并准确把握公告的内容和技术要求,适时调整产品结构,促进技术升级,确保《技术公告》的实施。 
  二、对《技术公告》中的限用和禁用技术,施工图设计审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和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应将其列为审查内容,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不得在工程中使用。凡违反《技术公告》继续使用限用或禁用技术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验收备案;违反《技术公告》并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依据《建设部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对实施单位进行处罚。 
  三、未列入本公告,现阶段广泛应用的技术,不属于本公告的调整范围。 
  附件:建设部推广应用和限制禁止使用技术(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四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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