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开展矿产资源补偿费、探矿权采矿权价款征收及专用票据核查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国土资源局:
根据闽国土资文[2004]91号文的通知精神,经研究,决定组织三个检查组对各地矿产资源补偿费、探矿权采矿权价款征收及专用票据自查清理情况进行核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时间:8月15日至8月20日。
二、人员分组及核查对象
第一组,组长:余则灶,成员:钱小华、李祖阳。检查对象:三明(永安、大田、将乐),南平(延平、邵武、浦城),龙岩(新罗区、上杭、永定)。
第二组,组长:詹先贵,成员:陈祺、方千雄。检查对象:福州(长乐、罗源、闽候),莆田(荔城、仙游),宁德(福鼎、古田、蕉城区)。
第三组,组长:李义才,成员:陈明杰、张红。检查对象:厦门(同安、翔安、海沧),漳州(漳浦、长泰、南靖),泉州(永春、德化、安溪)。
三、被检查单位应提供的资料。
1、县(市、区)自查情况书面汇报材料及设区市全面检查情况书面材料。
2、县(市、区)矿产资源补偿费专用票据自查表及设区市汇总表。
3、县(市、区)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清理自查表及设区市汇总表。
4、2002年至2004年6月县(市、区)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情况表及设区市汇总表
5、2001年1月-2004年6月止原始凭证、会计凭证、明细账、总账。
6、检查组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福建省国土资源厅
二○○四年八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