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贯彻执行<
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中有关问题的请示报告》(晋环放函[1995]51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等效辐射功率”的概念见《电磁辐射防护规定》GB8702-88。其中“天线增益”应使用其倍数表达形式的值。
二、《
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第
二条第一款所指“信息传递中的电磁波发射”,包括移动通信基站和寻呼台站营运过程中的电磁波发射。
三、上述办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任何从事该办法所列电磁辐射的活动,或进行伴有该电磁辐射的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该办法。据此,所有豁免水平以上的电磁辐射设施,均适用国家
环境保护法规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