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九十四年一月三十一日教育部台参字第0940008939C号令订定发布全文4条;并自发布日施行
第1条 本标准依师资培育法第十一条第二项及规费法第十条第一项规定订定之。
第2条 参加高级中等以下学校及幼儿园教师资格检定考试者(以下简称报考人),于报名时应缴纳下列费用:
一、简章工本费:新台币五十元。
二、报名费:新台币一千元。
第3条 前条报考人依简章规定提出成绩复查申请时,应缴纳成绩复查费,每科新台币五十元。
第4条 本标准自发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