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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生活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已经建成的项目法律适用的复函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对无环境影响审批主管部门的违法建设项目处罚的请示》(京环保法字[2000]451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水污染防治法》第 20 条第4款规定:“禁止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该法第49条规定:“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新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根据以上规定,对在生活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已经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应由该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请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国家环保总局
2000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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