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九十四年一月三十一日台中市政府府法规字第0940020323号令订定发布全文10条
第1条 台中市政府(以下简称本府)为推动市地重划业务,应就各期重划分别设置重划基金(以下简称各基金),并为规范其收支保管及运用,特订定本办法。
第2条 本办法之主管机关为本府,管理单位为本府地政局。
第3条 各基金为预算法第四条第一项第二款第四目所定之作业基金。
第4条 各基金应于金融机构设立专户储存支用。
第5条 各基金来源如下:
一、借款收入。
二、抵费地标售收入。
三、差额地价收入。
四、基金孳息。
五、政府补助收入。
六、其它收入。
第6条 各基金用途如下:
一、工程费用:道路、桥梁、地下管道、邻里公园、广场、绿地等公共设施之规划设计费、施工费、整地费、材料费及工程管理费。
二、重划费用:土地改良物或坟墓拆迁补偿费、地籍整理费及办理该重划区必要之业务费。
三、借款本息。
四、差额地价补偿。
五、其它该期重划案所需相关经费。
第7条 各基金裁撤后,其余存权益应归属台中市实施平均地权基金。
第8条 各基金应编制附属单位预算,其执行、决算之编造、会计及财物事务之处理,应依预算法、会计法、决算法、审计法及有关法令规定办理。
第9条 各基金收支情形应按月编制报表分送本府财政局、主计室及审计部台湾省台中市审计室。
第10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