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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命名塘沽区、津南区、武清县为天津市村民自治示范区(县)的决定
近几年来,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我市的村民自治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特别是1997年西青区、北辰区、东丽区和宝坻县被命名为我市首批村民自治示范区(县)之后,全市农村村民自治工作呈现出蓬勃发展的大好局面,涌现出一批新的村民自治先进区(县)。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五大精神,进一步推进我市的村民自治工作,市人民政府决定,命名塘沽区、津南区、武清县为第二批天津市村民自治示范区(县)。这三个区、县的共同特点是:党政领导对推进村民自治工作认识到位,组织领导有力,督促检查及时;认真贯彻执行村委会组织法,农村普遍依法建立健全了各项民主制度;普遍推行了村级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活动,维护和保障了农民当家做主的民主权力;农村干部群众民主法制观念显著提高,干群关系密切;村民自治工作为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 
  各区县要以村民自治示范区(县)为榜样,认真学习党的十五大精神,深入贯彻村委会组织法,切实加强对村民自治工作的领导,不断完善村民自治的各项制度,扩大农村基层民主,全面推进村民自治,把我市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二000年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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