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净化城市空间,美化城市环境,市政府决定禁止悬挂各类条幅。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2002年4月1日起,在本市市区内,一律禁止悬挂各类条幅(含彩带、彩旗)。 二、节庆日或重大活动需要悬挂公益性条幅的,由主办单位提出申请,经市城管局批准,到市城管支队办理悬挂手续后,准予按规定要求在指定的位置悬挂;凡未经批准擅自悬挂的,由城管部门依法处理。 三、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由市城管部门负责对现有已悬挂的条幅进行清理,3月31日前清理完毕。 特此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