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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城中村改造有关问题的通知
 
长安区、桥东区、桥西区、新华区及裕华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市委、市政府召开城中村改造工作会议以来,各区、各有关部门行动积极,开局势头良好,但任务仍然十分艰巨。为加大对城中村改造的支持力度,加快改造进度,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贯彻落实《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城中村”改造的实施意见》(市政〔2002〕14号)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土地出让金 
  1、在规划界定的城中村改造范围内,用于安置村民(居民)的住宅建设用地,按经济适用住房的政策采取划拨方式供应。在领取土地使用证和房屋产权证后,产权人转让房屋的,按经济适用住房的政策规定,补交土地出让金。 
  2、用于改造范围内的主次干道(小区和组团道路)以及绿化和公建公益设施的用地,按划拨方式供应。 
  3、用于商品房(含住宅和商业设施)用地,应按规定缴纳土地出让金,出让方式由市国土资源局商城中村改造的业主确定。土地出让金的60%用于弥补城中村改造资金的不足,其余40%交省政府。 
  以上三种情况用地,在具体操作中由市规划局界定每种情况用地面积,国土资源局据此明确每亩应收出让金标准,并出具文字证明,在市城中村改造办公室备案后到收费局办理手续,然后再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二、关于城中村改造用地 
  1、城中村改造用地,原则上在市规划局和市国土资源局界定的城中村宅基地范围内进行规划和实施改造。鼓励实施单位采取过渡方式安置村民,不占用周转用地。 
  2、过渡安置村民有困难的实施单位,经市规划局和市国土资源局批准,可用已办理手续的建设用地建设周转用房,安置村民。周转用地要纳入城中村改造的统一规划。 
  3、城中村改造需要占用耕地进行周转的,由改造实施单位制定土地置换方案,经市国土资源局和市规划局批准后,由市规划局和市国土资源局界定范围,统一规划,办理征地手续后再实施。 
  4、经市政府批准整体搬迁的城中村,由村提出土地置换方案,由市规划局统一编制规划方案,办理征地手续后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监督实施。 
  三、关于收费项目、标准和减免程序 
  1、免收的收费项目和标准 
  (1)市政配套费:住宅项目每建筑平方米42元,非住宅项目每建筑平方米47元。 
  (2)公建配套费:住宅项目每建筑平方米84元,非住宅项目不收。 
  (3)碴土费:每建筑立方米5元。 
  (4)墙改基金:每建筑平方米5元。 
  (5)建地下室的免收防空地下室异地改建费:每建筑平方米40元。 
  (6)旧城改造费:新征耕地每亩2万元。 
  2、收费的项目和标准 
  (1)中学增建费:每建筑平方米5元(只限住宅项目)。 
  (2)公建地费:每建筑平方米50元(只限插建的住宅项目)。 
  (3)不建地下室的,按项目总建筑面积的2%缴纳人防设施异地改建费,标准为每建筑平方米2000元。 
  3、减免程序 
  根据市计委的批文和批准的规划,由市规划局出具建筑使用性质的面积明细,城中村改造实施单位持市规划局出具的明细证明向城中村改造办公室提出申请,经城中村改造办公室初审后到收费局审批。经批准减免的费用从批准之日起予以兑现,不再执行先缴后返的规定。 
  4、减免费用的使用 
  实行行政收费减免政策的目的,是加大对城中村改造的支持力度,减轻城中村改造实施单位和村民的经济负担。因此,凡是由城中村的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委会自行组织改造的,优惠政策兑现给城中村的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委会,参与城中村改造的合作单位享受什么政策优惠由城中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委会自主决定。全部由开发商实施改造的城中村,优惠政策兑现给开发商。减免的费用要用于弥补城中村改造资金的不足,由收费局和城中村改造办公室监督使用。 
  5、事业性收费 
  事业性收费,是事业单位按国家规定收取的管理费,应按市政〔2002〕14号文的规定办理。如国家和省就降低事业性收费标准出台新规定,且降幅达到或超过市政〔2002〕14号文件规定标准的,按新规定执行。 
  6、城中村改造所给予的优惠政策,期限为五年。 
  四、关于城中村改造规划 
  1、编制城中村改造规划,要在城市总体规划和分区规划的指导下,从城中村的实际情况出发,坚持高起点、高标准,在改善村民居住条件的同时,兼顾城中村的经济发展,安排好就业和增加群众的收入,提高群众的生活水平。今年底前完成所有城中村改造规划的编制、上报和审批工作。 
  2、在已经界定的城中村改造范围内的所有单位,不管隶属关系如何,必须服从统一规划,按照批准的规划统一实施。实施改造的单位必须按统一的规定、政策或规章,对在改造范围内的单位给以补偿或安置。 
  3、坚决刹住少数村民乱搭乱建歪风。各区政府要用法律的、行政的和经济的手段,发布公告,提出要求,制定奖惩措施,加大监督检查和整治的力度,切实扼制乱搭乱建的歪风,从而保护绝大多数村民的切身利益,保障城中村改造工作的顺利进行。 
  五、关于市政配套问题在城中村改造规划审批过程中,市建设局要依据批准的规划,对应由市承担的规划道路建设项目和应由市建设局牵头协调的供电、燃气、供热、电讯、有线电视、供水、路灯、公交等事项进行调查摸底、分类排队,编制投资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做到与城中村改造进度同步。 
  六、关于城中村改造后房屋契税的缴纳和房屋交易在城中村改造中,对村民房屋的拆迁补偿、安置,视为房屋产权互换,免征契税。 
  在城中村改造中,按经济适用住房政策取得房屋产权后上市交易的,应按规定缴纳下列费用: 
  1、契税,按成交价的2%计征,由买方、受赠方缴纳; 
  2、印花税,按合同总金额的0.5‰计征,由买卖双方缴纳; 
  3、土地出让金,按成交价的1%计费,由买方、受赠方支付; 
  4、个人所得税,按财政部、税务总局和建设部财税字〔1999〕278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5、申请登记和交易等费用,由当事人按物价部门的规定缴纳。在城中村改造中的商品房确权和交易按现行规定和税费政策办理。国家和省在税费缴纳方面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七、关于拆迁补偿 
  拆迁补偿应以不侵害群众的切身利益为前提,以民法、土地法和拆迁法规等为依据,按照群众和村集体经济组织能够承受,能推进城中村改造的原则,实行一村一策,制定好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对于已给了合理补偿或安置,但家庭难以支付差价款或个别需要村集体照顾的困难村民,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委会等实施单位应给予特殊的关照,帮助他们解决困难。 
  对于已给予了合理补偿与安置,本人也有条件、有能力支付差价款,但仍不顾大局,为城中村改造设置障碍,拒不搬迁的,应采取强有力的措施予以解决。对于在国有土地上实施城中村改造的,应按市政府〔2002〕124号令的有关规定予以强制拆迁;对于在集体土地上实施城中村改造的,应以城中村为单位,依据土地法、民法、村委会组织法,并参照市政府〔2002〕124号令,结合实际制定办法,予以强制拆迁。 
  八、关于已建多层村民住宅补办手续问题 
  鉴于部分村已建住宅但尚未办理手续的情况十分复杂,由市房产管理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规划局、建设局等部门参加,对这部分住宅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的调查,区别不同情况,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和措施,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九、其他问题 
  城中村改造应采取先易后难、典型引路的办法推进。要选择领导班子团结、经济状况较好、区位优势明显的城中村先行改造。通过抓好典型,总结经验,逐步推开。 
  要简化城中村改造项目审批手续。城中村改造项目的审批,由市投资项目集中办理中心承担。每周确定一天专门审批城中村改造项目。审批中心要对城中村改造项目的审批事项和程序作出简化规定,无关紧要的环节坚决取消。市政府对各区城中村改造工作的考核范围,只限市政〔2002〕14号文件限定的45个城中村。二环路以外城中村要求改造的,由城中村提出申请,经市城中村改造办公室初审,报市政府同意后,列入改造计划。 
 
 
二○○二年七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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