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
现将《国务院
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3号,以下简称《通知》 )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为进一步强化城乡规划对城乡建设的指导和调控作用,健全城乡规划建设的监督管理制度,促进城乡建设健康有序发展,设市城市特别是地级市应加强城市规划机构的建设,充实专业队伍;要把城乡规划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切实予以保证。
二、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项目,都必须严格执行《
城市规划法》,各类重大项目的选址,都必须依据经批准的省、地(州、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因特殊情况,选址与省、地(州、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不一致的,必须经专门论证,如论证后认为确需按所选地址建设的,必须先按法定程序调整规划,并将建设项目纳入规划中,一并报原批准机关审定。
三、省建设厅要对省政府审批的城市总体规划、省级重点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地(州、市) 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工作。要会同省文化厅对省级历史文化名城、名村(镇)保护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纠正。各地、州、市政府(行署)要按照国务院《通知》要求,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总体规划和风景名胜区规划、城镇体系规划、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执行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精心组织,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城市规划工作的通知》(云政发〔2001〕10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的有关精神,认真检查落实,并于2002年8月底前将检查结果报告省政府。
云南省人民政府
二○○二年七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