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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同安区东西溪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镇(街)、场,区直各办、局: 
  东西溪是贯穿我区城区的两条主要河流,为加强东西溪的管理,确实保护环境和防治水害,合理开发、利用东西溪及两岸的水土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东西溪城防工程管理的实际情况,特制定《厦门市同安区东西溪管理规定》,并经2002年8月30日厦门市同安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二年十一月三十日 
 
 
厦门市同安区东西溪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东西溪管理,保护环境和防治水害,合理开发和利用东西溪及两岸的水土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东西溪城防工程管理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3)条    国务院行政法规(1)条    

    第二条   厦门市同安区东西溪管理所是同安区人民政府在东西溪特定河道设置的管理机构,其行政、业务隶属区水行政主管部门领导。 

    第三条   东西溪管理所的特定河段管辖范围 
  1、东西溪河道范围界定:东溪,自五显第一溪桥起;西溪,自汀溪、莲花两支流汇合处过溪村草仔市起,经双溪口、瓮窑分流口至丙州蛇头、西炉崎头出海口河段。 
  2、河道管理范围划分:东溪,上游自五显第一桥起;西溪,自汀溪、莲花溪两支流汇合处过溪村草仔市起,经双溪口汇流、瓮窑分流口至下游石浔支流的石浔桥闸以下200米及瑶江支流的瑶江桥下游200米止,属东西溪管理所管理;其余河段由沿途所在镇管理。管理范围包括上述河段的水域、堤岸、拦河水工程及其配套设施、东西溪工程防洪体系建设所征用的土地。 
  五显第一桥至下游东桥的左岸,未筑堤防,其管理范围以右岸防浪墙顶内沿线为基准线向左法向延伸150米。 
  3、保护范围:东西溪堤岸的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外延30米。 

    第四条   东西溪管理所职责 
  建立健全管理岗位责任制;做好河段巡查观测及水闸运行记载;了解、掌握行洪河道和有关建筑物运行状况以及河道的雨水(潮)情、工情,确保河道正常调蓄和排泄;做好河道管理范围内的水文监测工作;编制河道工程养护维修项目计划,负责日常养护维修工作的实施;对管辖范围内发现的违章行为及时上报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对从事河道水土(砂)资源等开发利用和经审批后的项目实施的检查监督工作。 

    第五条   河道治理 
  根据东西溪工程防洪体系设计要求,按二十年一遇的设计通洪标准,确定五显第一桥至东桥段河床最小通洪宽度为87米。 
  河段要求河床平坦,底坡平缓,保证河势稳定,行洪畅通。 

    第六条   管理范围、保护范围内的土地管理与使用 
  东西溪工程防洪体系建设所征用的土地系国有土地,委托东西溪管理所依法行使管理、使用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土地进行占用、瓜分甚至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转卖、出租。 
  在东西溪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因建设需要的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才可办理相关的建设审批手续。东西溪管理所对在保护范围内发生危害工程安全行为进行统一管理和监督。 

    第七条   河道管理、保护范围内的城镇规划、跨河建筑及设施 
  沿溪城镇在编制和审查城镇规划以及一切新建、扩建、改建、加层及修建道路等建设项目和土地开发,涉及河道管理及保护范围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它有关的技术要求,规划设计及工程建设方案应报经东西溪管理所审查符合要求,并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开发建设单位应按批准的方案组织实施。 

    第八条   河道管理范围的水工程管理 
  堤防上的涵洞、泵站和埋设的穿堤管道、缆线等设施,东西溪管理所巡查发现问题时,应提请业主、责任单位负责处理。因开发建设需要损坏、影响水工程的,建设单位应报请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由建设单位采取补救措施或补偿后方可施工。施工时应接受东西溪管理所的检查监督,并服从东西溪管理所的水工程安全管理。 

    第九条   河道管理范围内的水污染防治 
  1、任何单位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大排污口,必须向环保部门申报。经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实施。 
  2、东西溪河道的水质监测工作以及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由环保部门负责。 
  3、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向东西溪河道倾倒垃圾、土石、废渣及一切污染物,东西溪管理所应采取有效措施加以制止,环保、城建、城管部门、有关街道、村、居委会应全力支持这项工作。 

    第十条   河道管理范围内的植树绿化 
  1、在管理范围内,不允许种植高秆作物和林木。 
  2、在保护范围内,进行绿化或林木砍伐前,相关部门审批时,必须征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一条   河道清障 
  对河道管理范围内的阻水障碍物及违章建筑物,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由东西溪管理所提出整改、清障计划和实施方案,并督促设障者在规定的期限内清除。逾期不清除者,由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上报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批准,依法强行清除,并由设障者负担全部费用。 

    第十二条   河道管理范围内的综合治理及开发管理 
  在保障堤防安全及行洪畅通的前提下,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授权东西溪管理所对管理范围内的综合治理开发,实行统一监督管理。 
  任何单位及个人对授权的水域开发地段不得转让、转卖或出租。授权期限由东西溪管理所根据河道治理要求及河道状况与各承包单位及个人拟定。此外东西溪管理所有权根据河道治理状况及区政府每年的治溪计划,对已承包的地段安排临时性的突击清障活动,承包单位和个人应无条件服从。在堤防管理、保护范围内,从事营业性采砂、取水的,在取得许可证后,还应按工商、税务、矿产等部门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三条   河道堤防的防汛岁修,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由地方财政负担,列入地方年度财政预算,从区财政每年预算安排的防汛岁修经费中列支。 

    第十四条   规费的收取与资金的使用 
  1、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的收取 
  因河道工程修建需要,经区人民批准后,对受益范围明确的堤防、护岸、水闸、海塘和排涝工程设施,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委托东西溪管理所向受益的单位和个人收取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收费的具体标准和计收办法由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拟定,物价部门参照有关文件精神确认后,报有权机关批准后执行。 
  2、资金的使用 
  东西溪管理所收取的各项费用,按“收支两条线”的管理办法执行。区财政预算内安排的经费以及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维修经费,应专款专用,结余留用,任何部门不得截留或挪用。 

    第十五条   在河道管辖范围内有下列违法行为的,由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它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采矿、取土、弃置砂石或淤泥、爆破、钻探、挖筑鱼塘的; 
  2、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房、开渠、打井、挖窑、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的; 
  3、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工程安全标准整治河道或者修建水工程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 
  4、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物体的;种植阻碍行洪林木或高秆作物的;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的; 
  5、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围垦造田、修建鱼虾池、倾倒土石、垃圾、废渣,以及各种违章搭盖的; 
  6、擅自砍伐或破坏护堤护岸林木、植被的; 
  7、违反防汛抗旱指挥部的规定或指令的;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3)条    国务院行政法规(1)条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二OO三年一月一日起施行。原来有关东西溪河道管理的各种文件、规定、通告,凡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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