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第
十八条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国务院行政法规(1)条 第二条 民航局在进行民用航空器适航审查时,应按审查项目收取适航审查费,此项费用不包括:试验、试飞、测试、改装、维修以及其他被要求的工作所需费用。
第三条 适航审查收费项目如下:
1.型号合格审查费
凡向民航局申请型号合格证或型号批准的单位或个人需交付型号合格审查费。
2.型号更改审查费
凡向民航局申请型号更改的单位或个人需交付型号更改审查费。
3.生产许可审查费
凡向民航局申请生产许可证或生产批准的单位或个人需交付生产许可审查费。
4.适航检查费
凡向民航局申请适航证或民航局认为有必要对其航空产品的使用情况进行适航检查的单位或个人需交付适航检查费。
5.特许飞行审查费
凡向民航局申请特许飞行证的单位或个人需交付特许飞行审查费。
6.维修许可审查费
凡向民航局申请维修许可证或维修批准的单位或个人需交付维修许可审查费。
7.人员资格审查费
凡向民航局申请维修、检验人员执照的单位或个人需交付人员资格审查费。
8.附加费
除以上费用外,凡向民航局提出适航审查申请的单位或个人需交付民航局负责适航审查工作人员的交通和住宿等费用。
第四条 本办法第
三条(1)至(7)项审查(检查)工作若数项同时进行时,民航局应按审查(检查)的项目逐项收费。
第五条 本办法中提出的各项审查(检查)及各名词术语的概念、定义和内容,按《中国民用航空规章》的有关规定解释。
以上各项收费按人民币以元为单位计算。
第六条 型号合格审查费
1.飞机(包括定翼机、旋翼机、气球和飞艇等)
★ 飞机型号合格审查费的计算:
(基本费率+每公斤费率×最大起飞全重)×人数×天数其中:
人数:指民航局对某一审查项目指定、委派和聘请的审查工作人员数;(下同)
天数:指民航局对某一审查项目从准备到完成所需的工作天数,每个工作日按八小时计算;(下同)
最大起飞全重:指飞机的额定最大起飞全重(民航局批准值)。(下同)
2.飞机发动机
★ 发动机型号合格审查费的计算:
(基本费率+每公斤(每千瓦)费率×最大推力(功率))×人数×天数其中:
最大推力(功率):指发动机的最大额定起飞推力(功率)(民航局批准值)(下同)。
3.螺旋桨
★ 螺旋桨型号合格审查费的计算:
(基本费率+每千瓦费率×最大功率)×人数×天数其中:
最大功率:指螺旋桨的最大额定功率(民航局批准值)(下同)
4.材料、零件和机载设备
型号合格审查费的计算:
179.2(基本费:元/人天,下同)×人数×天数
第七条 型号更改审查费(包括所有产品)型号更改审查费的计算: 208.8×人数×天数
第八条 生产许可审查费
1.飞机、发动机和螺旋桨生产许可审查费的计算: 208.0×人数×天数
2.材料、零件和机载设备生产许可审查费的计算: 179.2×人数×天数
第九条 维修许可审查费
1.飞机大修维修许可审查费的计算: 208.8×人数×天数
2.发动机大修维修许可审查费的计算: 179.2×人数×天数
3.其他维修维修许可审查费的计算: 149.6×人数×天数
第十条 适航检查费
1.飞机★ 飞机适航检查费的计算:基本费率+每公斤费率×最大起飞全重
2.飞机发动机★ 发动机适航检查费的计算:
基本费率+每公斤(每千瓦)费率×最大推力(功率)
3.螺旋桨★ 螺旋桨适航检查费的计算:基本费率+每千瓦费率×最大功率
4.材料、零件和机载设备适航检查费的计算: 149.6×人数×天数
第十一条 特许飞行审查费
特许飞行审查费的计算: 208.8×人数×天数
第十二条 人员资格审查费
1.每个新签发的执照,收费40元
2.已发的执照每批准增加一项专业或每一种机型,收费40元。
3.已发的执照更新或遗失补发,收费20元。
第十三条 附加费
附加费应根据国家有关差旅费开支的规定和标准,按实际发生的费用收取。
第十四条 对于国外适航审查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由民航局参照国际上的收费水平,收取适航审查费。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民航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