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九十四年三月十六日台中市政府府法规字第0940044804号令订定发布全文4条;并自发布日施行
第1条 本办法依台中市路灯杆悬挂广告物管理自治条例(以下简称本自治条例)第五条第四项规定订定之。
第2条 台中市政府及所属机关学校主办或委外办理各项活动,依本自治条例申请于路灯杆悬挂广告物者,免收使用费。
项活动悬挂广告物内容,除标示合办及赞助厂商之名称及代表图腾外,不得有商业广告。
第3条 机关、法人或团体举办非营利性之文化、学术、慈善、宗教等公益性活动,依本自治条例申请于路灯杆悬挂广告物者,免收使用费。但活动现场有商业贩售行为者,不在此限。
第4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