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收入管理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收入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发[1993]75号)精神,为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进一步规范我省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转让收入的财政管理,特作如下通知: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转让收入是地方财政收入,由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征收,纳入财政预算,实行专项管理。
二、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转让主管部门作为交款人,须将收到的出让金或收益金(即土地转让增值费)于次月五日前就地解缴市、县财政部门。如逾期不交,除责令其限期补交外,须交纳滞纳金。滞纳金每逾期一天,按应交收入的2‰计算。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转让收入,由市、县以上人民政府统一安排,主要用于城市建设和土地开发,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不准截留和挪作他用。
四、收取国有土地有偿出让、转让收入必须使用由省财政厅统一制发的专用票据。
五、本通知自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试行,未尽事宜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转让收入征收管理工作的领导,定期开展专项审计,确保我省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转让工作的健康发展,更好地为我省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服务。
浙江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