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九十四年五月十九日台南市政府南市法行字第09409503920号令订定发布全文13条;并自发布日施行
第1条 本办法依儿童及少年福利法(以下简称本法)第五十三条第三项规定订定之。
第2条 本办法之评鉴对象,指本法第五十条第一项之儿童及少年福利机构,并立案于本市者。
第3条 台南市政府(以下简称本府)应成立评鉴小组,负责协调、规划及执行评鉴事宜。
前项评鉴之执行得委托民间机构或学校办理。
第4条 评鉴小组应置评鉴委员七人以上,且其成员为奇数,其中一人为召集人,由本府派员兼任,其余评鉴委员,由本府邀请相关目的事业主管机关或该领域之专业人士、具有儿童及少年福利实务经验之专家、学者或儿童及少年福利机构、团体代表组成。
评鉴小组委员应遵守利益回避原则,以维持评鉴之客观公正。
评鉴小组委员之任期至该次评鉴任务完成为止。
第5条 评鉴小组开会时由召集人担任主席,召集人不能出席时,由其指定委员一人代理之。
第6条 托育机构评鉴项目如下:
一、行政组织及经营管理。
二、建筑物环境及设施设备。
三、教保活动。
四、卫生保健。
五、其它经评鉴小组决议评鉴之项目。
第7条 早期疗育机构、安置及教养机构、心理辅导或家庭咨询机构及其它儿童及少年福利机构评鉴项目如下:
一、行政组织及经营管理。
二、建筑物环境及设施设备。
三、专业服务。
四、权益保障。
五、特殊事项或措施。
六、其它经评鉴小组决议评鉴之项目。
第8条 前二条评鉴项目内容,由本府于评鉴实施三个月前公告。
第9条 评鉴结果分为以下等第:
一、优等。
二、甲等。
三、乙等。
四、丙等。
五、丁等。
第10条 本府对于儿童及少年福利机构之评鉴以每三年一次为原则;其评鉴方式、程序及等第基准,由评鉴小组定之。
第11条 经评鉴为优等或甲等之儿童及少年福利机构,本府得依其规模核发奖牌或奖励金。
前项奖励金由受奖机构用于增进员工福利。
第12条 经评鉴为丙等或丁等之儿童及少年福利机构,本府应停止政府资本支出之补助一年。
前项机构应于评鉴结果公布三个月内提出改善计画送本府备查;本府应遴选适当之专业人员或儿童及少年福利机构予以辅导。
本府于评鉴结果公布后九个月内应办理机构复评,经复评成绩为乙等以上者,得解除第一项停止补助之限制。
第13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