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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电视机废旧属性认定标准的复函
海关总署办公厅:
  你厅《关于请予明确进口电视机废、旧属性认定标准的函》(署办函[2002]356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使用过的电视机,如果可继续按照原用途使用,或进行简单修理后可按照原用途使用的,可视为旧电视机;如果已完全失去原有功能,或必须更换主要部件方可按照原用途使用,则属于废旧电视机。
  汕头保税区亿世界保电子有限公司进口的电视机,如果属于拆取显像管,购买新显像管及其他配件重新装配成翻新电视机的,则应为废旧电视机;如果其更换的部件不是显像管或电视机的其他主要部件,仅为简单翻新修理,则可视为旧电视机。
 
国家环保总局办公厅
2002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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