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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颁发航行情报员执照的暂行规定

为了加强对航行情报员的技术管理工作,提高业务素质,决定对民用航空航行情报员,实行执照制度。现将关于颁发航行情报员执照的暂行办法规定如下:
  一、航行情报员执照,是从事航行情报工作的技术合格凭证。在中国民用航空局系统和航空企业航行情报部门工作的航行情报员,必须持有执照。无执照人员,不能单独从事航行情报员工作,只能在持照航行情报员指导下工作。

  二、航行情报人员,必须经过考核合格,才能发给航行情报员执照。航行情报员执照,由中国民用航空局航行部门颁发。

  三、申请执照的条件:
  (一)年龄在20周岁以上,55周岁以下的中国公民,经中国民航或其指定的医疗卫生单位体检,证明身体条件符合《航行情报员体检要求》。
  (二)新参加航行情报工作的人员,必须经过航行情报或航行管制专业学习毕业,并在航行情报工作岗位和持照航行情报员指导下,经过一年实习期满,成绩良好,品德优良,鉴定合格者。
  飞行员、领航员、飞行报务员、空中交通管制员、航行调度员,改做航行情报工作时,应在持照航行情报员帮助下,经过三个月以上见习和工作实践,工作表现良好,品德优良者。

  四、符合上述规定人员,个人提出申请,经单位审查批准后,可领取并按规定填写《航行情报员执照申请书》,并由单位负责,按隶属关系,不迟于考核前四十五天,寄送地区管理局或飞行专科学校航行部门;航空企业应寄送所在地区民航管理局航行部门。

  五、对申请人的考核工作,由地区管理局,飞行专科学校航行部门,按照民航局航行部门的授权条件,负责组织实施。具体考核、评定成绩工作,由航行情报检查员主持和担任。

  六、航行情报检查员,由地区管理局、飞行专科学校推荐,经民航局航行部门考核合格,报经民航局批准后,予以聘任并公布。航行情报检查员应逐步实行专职化。

  七、航行情报员执照考核内容,应根据《航行情报员应具备的理论知识和技能》的要求,按理论知识考试和业务技术考核两步进行。理论知识考试不合格者,不能参加业务技术考核。
  理论知识,实行闭卷考试,按百分制计分,各科达到80分为合格。业务技术考核,采用口、笔试相结合的方式,按优、良、中、差评定成绩,总评得良为合格。

 

  八、经考核合格者,由地区管理局、飞行专科学校航行部门负责填写《航行情报员颁发执照审查报告表》,并应连同组织考核工作的情况报告一起,上送民航局航行部门审查批准后,发给航行情报员执照。

  九、航行情报员执照,长期有效,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收留或收回其执照。
  (一)中国民用航空局航行部门组织的定期执照检查考核(每三年一次),或地区管理局、飞行专科学校以上航行部门抽查考核,成绩不合格,应收留其执照。如果经过两次补考,仍不合格,应收回其执照,调离航行情报工作岗位。
  (二)工作上发生责任事故,应视情节情况,收留或收回其执照。
  (三)已调离航行情报部门且长期不从事航行情报的工作者,应当视情况收留或收回其执照。
  收留航行情报员执照,需经地区管理局、飞行专科学校以上航行部门批准;被收留执照者,在执照被收留期间,不能单独执行情报工作任务,需在持执照航行情报员指导下工作。收回航行情报员执照,需上报民航局航行部门审批。

  十、为了督促检查持执照航行情报员的业务学习,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各地区管理局、航空公司、飞行专科学校航行部门,每年应组织一次年终业务考核。每年年终业务考核、定期执照检查考核和抽查考核,均应填写《持照航行情报员业务考核情况报告表》,上送民航局航行部门。
  民航局、民航地区管理局、航空公司、飞行专科学校航行部门,要通过业务考核、检查工作等活动,为每个持照航行情报员,建立技术档案。

  十一、非国际机场持照航行情报员,如未参加过英语和国际飞行规章考试,需调往国际机场工作时,应进行英语和国际飞行规章考试,并达到合格要求。

  十二、申请考核航行情报员执照、年终和定期执照检查考核,均按每人收取15元手续费,并列入单位成本。此项费用,由财务部门代收,民航局航行部门掌握使用;作为聘任检查员、印制和考核执照的费用,不准挪作它用。

  十三、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生效。

附件一:     航行情报员应具备的理论知识和技能
一、理论知识考试
  (一)航行情报
  1.民航局制定和颁发的关于航行情报工作的规章制度;
  2.机场使用细则、航线手册和航行资料汇编方面的知识;
  3.航行通告;
  4.航行资料修订;
  5.飞行前资料和飞行后资料;
  6.飞行前讲解:航行情报、航线和设施、着陆机场、备降机场、空域限制、紧急程序和检查领航计划。
  (二)飞行规章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外国民用航空器飞行管理规则》中的一般规定;
  2.《中国民用航空飞行条例》、《中国民用航空飞行指挥工作细则》中,有关飞行组织、指挥、保障工作的一般规定;
  3.国际民航组织附件二《空中规则》中,一般规则,目视飞行规则(VFR),仪表飞行规则(IFR);国际民航组织附件十一《空中交通服务》中,飞行情报区,管制区、管制地带,空中交通服务(ATS)航路,飞行情报服务,告警服务,搜寻与救援(以上,只考国际机场)。
  (三)机场
  1.定义和等级
  2.机场数据,机场物理特性和障碍物的限制;
  3.目视助航设施,障碍物的标志与灯光,限制使用区的目视设备;
  4.机场服务,消防与急救;
  5.直升机场的物理特性和标志。
  (四)特种航图
  1.机场障碍物“A”型图、“B”型图,目视进近图,仪表进近图和着陆图;
  2.航空站区域图,机场和精密进近地形图;
  3.无线电领航图,航线图,领航作业图和计划图;
  4.地形图的网格坐标系及其使用;
  5.特种航图的阅读、编辑和制图技术;
  6.特种航图的修订周期和分发。
  (五)领航
  1.航图投影、麦克脱、兰勃脱正形投影图,性质,使用和比例尺表示;
  2.世界航空图1:1000000,投影,航行符号,图幅编号;
  3.地球表面的位置与方向;
  4.时间:地方时、区时,标准时(GMT),协调时(UTC),日出、日落表;
  5.目视和仪表领航的一般知识;
  6.利用计算尺、电子计算器进行有关领航数据的计算和换算;
  7.高度表拨正程序(QFE、QNH和QNE)和高度层配备;
  8.进离场程序和仪表进近程序。
  (六)飞行原理
  1.飞行的一般原理;
  2.飞机起飞、着陆阶段空气动力知识;
  3.现用民用飞机主要技术性能。
  (七)通信、导航
  1.航空无线电通信、导航的一般知识;
  2.常用主要航空简字、简语和缩写;
  3.AFTN电报格式和拍发要求;
  4.航空气象广播,自动航站情报服务(ATIS);
  5.遇险和紧急通信程序;
  6.NDB、VOR/DME和双曲线导航系统的一般原理、功用和有效距离,ILS的一般原理、组成、准确度和分类,一次、二次雷达的使用、有效距离和准确度。
  (八)气象
  1.各种天气现象及其对飞行的影响;
  2.气象观测仪器和观测程序,RVR观测程序;
  3.航空气象资料提供办法、服务区域及飞行前提供的气象资料。
  (九)英语(只考国际机场)
  1.英语基础知识和常用主要航空用语;
  2.译发处理一般航行文电、用机组人员会话。
  (十)电子计算机(只考有此设备单位)
  1.电子计算机的一般原理;
  2.利用电子计算机存贮、检索、提取和处理航行资料。
二、业务技术考核
  (一)按规定程序,进行飞行前航行情报讲解。
  (二)根据提供条件,编写、处理一、二级航行通告和雪情通告。
  (三)熟悉我国高空、中低空航线图(RNC(3/4、5/6),根据提供条件,回答提问,并利用航图,量取数据,进行计算和换算。
  (四)熟悉《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行资料汇编》(AIP)中各项规定,回答和解答提问。
  (五)根据提供条件和数据,绘出机场障碍物“A”型图。
  (六)根据提供资料,核校机场使用细则、着陆图、仪表进近图和进离场图。
  (七)业务英语会话(只考核国际机场)。
  (八)操作电子计算机存贮、检索、提取和处理航行资料(只考核有此设备单位)。
附件二:         航行情报员体检要求
一、无先天或后天畸形,明显的手术后遗症,或其他影响履行职责的残疾。
二、精神正常,无神经失常和明显的神经官能症。
三、无癫痫病或其他突发性影响参加昼夜值班的病症。
四、心电图检查,循环系统没有严重机能和构造异常。
五、X光检查,无未治愈的结核病或肺气肿。
六、胃和肠道,无严重营养和内分泌失调症或疝气(经穿用疝气带矫正,可与正常人相同者除外)。
七、肾和泌尿系统,无用药物仍不可控制的严重疾病。
八、视力:眼睛经带镜矫正,可保持正常视力;无色盲症。
九、听力在正常范围。
十、无较严重口吃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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