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快推进重点流域水污染综合治理、更好地为环境管理服务,全面及时地为各级人民政府和全社会提供重点流域水质状况,国家环保总局决定。在淮河、海河、辽河、长江、黄河、松花江、珠江、太湖、滇池、巢湖等重点流域全面实施水质月报制度,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一、月报范围及监测断面布设
重点流域月报的范围是淮河、海河、辽河、长江、黄河、松花江、珠江、太湖、滇池、巢湖等重点流域的573个国控水质监测断面和25个国控湖库的110个点位,断面(点位)名单见《国家环境质量监测网地表水监测断面》(国家环保总局环发[2002]3号)。浙闽片水系、西南诸河和内陆河流等流域片的77个水质监测国控断面和青海湖暂不实施水质月报。
监测断面上设置的采样垂线数与各垂线上的采样点按《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的规定执行,待新的《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颁布后,按照新规范执行。
二、监测项目、监测频次与时间
1、月报监测与评价项目:
河流水质:水温、pH、电导率、溶解氧、高锰酸盐指数、BOD5、氨氮、石油类、挥发酚、汞、铅和流量共12项,其中流量用以分析水质变化趋势。
湖库水质:水温、pH、电导率、透明度、溶解氧、高锰酸盐指数、BOD5、氨氮、石油类、总磷、总氮、叶绿素a、挥发酚、汞、铅、水位共16项(透明度和叶绿素a两项不参加水质类别的判断,参加湖库富营养化状态级别评价;水位用以分析水质变化趋势)。水质评价方法按《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规定的执行。
2、监测频次:
以上项目每月监测一次。《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规定的其他基本项目,按照《环境监测技术规范》要求的频次进行监测。
国控断面以外的省、市控断面由各省、市自行确定监测方案,或按照《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监测;国务院批准的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确定的控制断面中的非国控断面,按规划要求实施监测和评价。
3、监测时间:
监测时间为每月1~10日;逢法定长假日(春节、5月和10月)监测时间可后延,最迟不超过每月15日。
当国控断面所在的河段发生凌汛和结冻、解冻等特殊情况无法采样时,以及河段断流时,对该断面可不进行采样监测,但须上报相应的文字说明。
三、数据、资料上报要求
1、上报时间
流域内各监测站于每月20日前将当月监测结果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监测(中心)站于监测当月25日前将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水质监测数据汇总后报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及流域监测网络中心站。
流域监测网络监测中心站负责审核各站上报的监测数据并编制流域的水质月报,于当月30日前报送中国环境监测总站。评价标准统一采用《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
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在每月5日前通过各种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上月流域水质月报。
2、传输内容、方式
重点流域水质月报监测数据的传输格式和方式由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另行规定。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2003-0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