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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农业委员会主管民营事业公股股权管理要点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五月二十日行政院农业委员会农人字第0940080448号函订定发布全文7点

一、行政院农业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为维护所主管民营事业之公股权益,督导公股代表依法执行职务,善尽职责,特依据行政院订颁之公股股权管理及处分要点,订定本要点。

二、本会为管理所主管民营事业公股股权,应设公股股权管理小组(以下简称管理小组)置委员五至七人,其中一人为召集人由副主任委员兼任;农粮署署长、农业金融局局长、本会会计室会计主任及人事室主任为当然兼任委员,并得聘请财经学者专家或会计师提供咨询。另置兼任执行秘书一人。管理小组幕僚业务由人事室负责办理。

三、管理小组工作事项如下:

(一)公股代表之遴选、考核、解职等事宜。

(二)股权收买、转让之签办。

(三)公股代表陈报重大事项之签办。

(四)其它相关事项。

四、公股代表之改选、补选或改派时,由管理小组依本会派兼公民营事业与财团及社团法人董监事人员遴派及考核要点,所规定之原则条件,研拟公股代表遴选名单,签陈主任委员核定。公股代表之考核与解除兼任职务,悉依前开要点规定办理。

五、公股代表联系方式:

(一)为建立本会与公股代表间联系,以管理小组为联系单位,作为与公股代表直接沟通之窗口。

(二)公股代表有数人时,为求时效及简化程序,得由管理小组指定专责代表,负责与管理小组沟通等事宜。

(三)管理小组应就公股代表陈报事项,于各事业会商或会议决定前,就本会意见函复公股代表。

六、公股代表之职责与义务:

(一)公股代表对于各该事业处理下列重大事项时,应在董监事会议前,表达立场及意见,转陈本会核示,并于会后将会议纪录函送本会:

1.章程之订定及修正。

2.缔结、变更或终止关于出租全部营业、委托经营或与他人经常共同经营之契约。

3.让与或受让全部或主要部分之营业或财产。

4.财务上之重大变更:

(1)股利发放。

(2)增减资。

(3)公司资金贷与他人作业程序、公司取得或处分资产处理程序之订定与修正。

(4)公司库藏股之买回。

(5)发行可转换公司债。

(6)投资计画在一定金额以上者。

5.订定或修订非办理保证业务之对外保证要则。

6.重大之转投资行为:投资持股比例高于百分之十或转投资一定金额以上者。

7.重大之人事议案: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稽核、常务监察人或其它相当职务之选、聘、解任。

8.解散或合并。

(二)公股代表对于事业会商或会议时,以合法方式提出之临时动议,应就维护公股权益立场,适时提出适当主张。

(三)监察人应依公司法规定行使调查权,并得请求董事会提出报告及代表公司委托律师、会计师审核,另应注意督导公司之稽核计画及内部控制制度,有缺失应即提请公司改善;其调查、审核结果或缺失改善建议应转陈本会备查。

(四)专责公股代表应对各事业及其转投资事业克尽善良管理人之责,并对各事业及其转投资事业遇有违反法令规定致损害公司权益或其行为有影响人民生命财产之虞情形时,应于事前注意严加防范,如因而造成损害或影响者,应即将全案经过与处理情形转陈本会。

(五)各事业从事转投资时,除由公股代表依规定报经本会核示意见外,公股代表应要求该事业与被投资事业具有控制力之股东签定认股协议书,并对转投资行为妥为管理,以确保公股权益。但因转投资事业之个别因素无法签定,经报请本会核定者,不在此限。

(六)其它法令规定应负之责任。

七、管理小组召集人、委员、执行秘书及派兼工作人员均为无给职。但外聘委员得依规定支给出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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