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九十四年二月二日台北县政府北府地价字第0940029367号函订定发布全文6点
一、台北县政府为使台北县(以下简称本县)各地政事务所于估计无买卖实例及收益实例地价区段(以下简称无实例区段)之区段地价作业时有所依循,爰订定本作业规定。
二、本规定用词定义如下:
(一)邻近或适当地区:指目标区段与基准区段间能成立替代关系且其价格互为影响之范围,并以同一乡镇市或都市计画为优先。
(二)使用性质类似:指使用分区或编定用地别不同,惟实际现况使用相近,且同属台北县各地政事务所地价区段用地类别原则表(附表)归类为住宅用地、商业用地、工业用地或农业用地者。
三、无实例区段,应于邻近或适当地区选取2或3个使用分区或编定用地相同之有实例区段,其有数个得择取时,应优先选取土地使用管制、土地利用现况及发展趋势相近者,作为基准地价区段,按所属乡(镇、市)影响地价区域因素评价基准明细表修正其区段地价。
无法选取使用分区或编定用地相同之基准地价区段者,得以邻近使用性质类似地价区段之区段地价修正之。
依前2项无法选取者,得以邻近其它地价区段之区段地价修正之,惟需于区段地价估价报告表中叙明理由。
四、经依前点估计后,应择取影响地价区域因素总修正数最接近1或各项修正率绝对值之和最小之基准地价区段,以其调整后价格作为目标地价区段之区段地价。
五、各基准地价区段之调整后价格,差距在50%以上者,应重新选定基准地价区段;未能重新选定者,应于区段地价估价报告表中叙明理由。
六、本作业规定于奉核后实施,如有未尽事宜,得随时修订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