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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行所长任期目标责任制的若干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国科学院研究所所长负责制条例》的有关规定,为推动研究所改革的顺利进行,研究所在实行所长负责制的同时,实行所长任期目标责任制。


    关联法规:国务院部委规章(1)条    

    第二条 所长任期目标责任制是确定所长任期目标,并由所长负责组织实施的责任制度。


    第三条 所长任期目标必须符合科技体制改革的方向,符合院进一步改革的要求,符合院的学科布局和学科发展规律,符合研究所的长远发展目标。
         
第二章 所长任期责任目标的制订和内容


    第四条 所长任期责任目标由所长根据本所实际情况和发展战略提出草案,由所学术委员会审议和职工民主管理组织讨论,并经所务会议通过后,向院提交所长任期目标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


    第五条 任期目标应十分明确,表述要简明扼要,突出重点。
  主要内容包括:  
  (一)研究所体制改革的方案(或设想);
  (二)研究所研究与发展工作的目标以及绩效的预测(包括水平、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等);
  (三)人才培养计划;
  (四)其它工作目标。


    第六条 报告书必须包括:
  (一)确定责任目标的主要依据和完成目标后的意义;
  (二)实现任期目标的措施和可行性论证材料;
  (三)为保证任期目标完成,希望院给予的支持和有关政策规定;
  (四)任期目标的检验指标,包括阶段指标和总体指标。
         
第三章 所长任期责任目标的审批程序


    第七条 报告书由负责归口的院各业务局负责审核,各业务局应在收到报告书后的1个月内提出审核意见。对不符合要求的报告书,各业务局应责成所长进行修改或重新制定。


    第八条 经各业务局审核通过的报告书,由科技政策局和计划局按院改革的总体部署和学科布局综合平衡后,报院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第四章 所长任期责任目标的考核验收
  

    第九条 所长任期目标的实行情况,是考核所长工作的主要依据,也是院根据研究所工作绩效进行择优支持的主要依据。


    第十条 所长应定期(每年度)向研究所职工代表大会和所学术委员会报告任期目标实行情况,并将报告连同评议意见一并报院有关业务局备案。


    第十一条 所长必须于任期届满前两个月,向院提交“任期责任目标实现情况报告书”,由负责归口的业务局会同干部局进行考核验收。


    第十二条 考核验收结论由院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向研究所公布,并由干部局列入所长考绩档案。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院属各研究机构,其他院属机构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规定的解释权归院科技政策局。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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