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登录
电话咨询
网站首页
我要提问
找律师咨询
法律咨询
查找律师
法律知识
法律法规
法律论文
法律文书
受理镇江香醋原产地域保护申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1年第2号
根据《
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
》(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6号),镇江醋原产地域保护申报机构经江苏省镇江币人民政府、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问意,向我局提出了镇江香醋原产地域保护申请。我局依法受理了该申请,并经形式审查合格,现予以公告。
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对镇江香醋原产地域保护申请有异议的,可以自即日起三个月内向我局提出;镇江香醋原产地域保护申请资料存于我局原产地域产品保护机构备查。
特此公告。
2001年4月27日
孙焕华律师
北京 朝阳区
电话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 朝阳区
电话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 鞍山
电话咨询
萧贺林律师
内蒙古 赤峰
电话咨询
相关法律法规
»
关于立即开展三鹿牌婴幼儿配方奶粉市场清查的紧急通知
»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食用含三聚氰胺奶粉婴幼儿泌尿系统结石诊疗有关问题的通知
»
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关于受权公布2008年9月12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的公告
»
商务部关于下放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审批事项的通知
»
关于加强市场监管执法做好残奥会最后阶段流通环节食品安全保障工作的紧急通知
»
关于发行2008年第一百零六期中央银行票据的公告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
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
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
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
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