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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镇江香醋原产地域保护申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1年第2号
  根据《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6号),镇江醋原产地域保护申报机构经江苏省镇江币人民政府、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问意,向我局提出了镇江香醋原产地域保护申请。我局依法受理了该申请,并经形式审查合格,现予以公告。
  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对镇江香醋原产地域保护申请有异议的,可以自即日起三个月内向我局提出;镇江香醋原产地域保护申请资料存于我局原产地域产品保护机构备查。
  
特此公告。
                               

2001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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