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视点电子技术有限公司:
你单位在生产销售“JOYOK全自动电脑点播系统”时,未经授权,将大量音乐作品及其音像制品复制到该系统中,侵犯了著作权人和音像制作者的合法权利,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规定。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
四十七条第(一)项、第(四)项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
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做出以下行政处罚:
一、立即停止侵权复制发行行为;
二、罚款人民币九万元。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三十一条、第
三十二条的规定,你单位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现予告知。如你单位对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有异议,可于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七日内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
国家版权局
二○○三年九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