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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宁波中百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的复审意见书

宁波市人民政府:
  你市报来的宁波中百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申报材料收悉。根据宁波市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关于同意宁波市百货批发公司、宁波市第二百货商店改组为宁波百货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体改(1992)15号]、宁波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和宁波市计划委员会《关于同意宁波中百股份有限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体改(1993)51号]和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要求对宁波中百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予以复审的报告》[政发(1994)1号]等有关文件,经复审,现批复如下:
  一、该公司的申报材料符合《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确认宁波中百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1350万股,每股面值1元。该公司可向自己选定的证券交易所提出股票上市申请。

  二、该公司已全部托管的内部职工股在国家体改委规定不得转让的期限结束后,方可申请上市交易。

  三、该公司原定向募集的内部职工股已超过向社会公开发行部分的10%,本次发行不再配售公司职工股。

  四、该公司法人股,在国家关于法人持股的管理办法公布实施之前,暂不上市交易。

  五、股票公开发行前,应将具体发行方案报送证监会,以便在发行时间上统一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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