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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1995年到期国债还本付息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财国债字〔1995〕15号关于下发《1995年到期国债还本付息办法》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 
 
 
财政部关于下发《1995年到期国债还本付息办法》的通知 
 
 
财国债字〔1995〕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交通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邮电部邮政储汇局: 
  现将《1995年到期国债还本付息办法》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 
 
 
1995年到期国债还本付息办法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库券条例》及国务院、财政部有关国债发行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今年予以偿还、可办理兑付手续的到期国债有: 
  1.1985年向单位发行的国库券; 
  2.1987年向单位发行的国家重点建设债券; 
  3.1988年、1990年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发行的财政债券; 
  4.1990年向单位发行的特种国债; 
  5.1992年向社会发行的三年期国库券。 
  另外,1993年发行的五年期(按年付息)非实物国库券今年7月1日偿还第二年利息。 
  三、到期国债兑付期及利息的计算: 
  1.1985年向单位发行的国库券于今年7月1日到期,计息期10年,计息本金不变,利息分段计付:1985年至1990年年利率5%,1990年至1995年年利率8%。 
  2.1987年向单位发行的国家重点建设债券于今年7月1日到期,计息期8年,计息本金不变,利息分段计付:1987年至1990年利率6%,1990年至1995年年利率8%。 
  3.1988年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发行的二年期财政债券于今年7月15日到期,计息期7年,计息本金不变,年利率8%。 
  4.1990年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发行的五年期财政债券于今年8月15日到期,计息期5年,年利率10%。 
  5.1990年向单位发行的特种国债从今年6月10日起陆续到期,持满5年予以偿还(按日计算),年利率15%。 
  6.1992年向社会发行的三年期国库券(券面背面左上角印有“第二期”字样),于今年7月1日到期,计息期3年,计息本金不变,利息分段计付:1992年7月1日至1993年6月30日,年利率9.5%;1993年7月1日至1995年6月30日,年利率按12.24%加人民银行公布的1995年7月份保值贴补率计算。 
  上述各类国债利率均按单利计算,利随本清。过期兑付均不加计利息。 
  四、1993年五年期非实物国库券按照按年付息的规定,今年支付第二年利息,年利率15.86%,财政部通过“中国证券市场研究设计办公室(联办)”结算中心,向最终持有非实物国库券的公司支付利息,公司自7月1日起向社会购买者支付利息。 
  五、今年各种国债兑付期均从到期之日开始至9月30日止。兑付期结束后,各县级以上城市均应设立常年兑付网点,继续办理已到期国债的常年兑付业务。 
  六、以前年度到期应兑未兑的各类国债,在今年的兑付期及常年兑付期仍可继续办理兑付手续,计息办法按原规定办理,超过最后偿还期不加计利息。 
  七、近年来,随着国债发行、兑付量的增大,在国债交易及兑付工作中国债券面的反假防假任务越来越艰巨,为此,财政部、人民银行已联合发出“关于防止误收、误兑、误销1992年变造国债券的紧急通知(财国债字〔1995〕11号文件)”,对国债防假反假工作进行了具体部署,特别是1992年三年期、五年期国库券券面颜色和图案均相同,三年期仅注明“第二期”字样,增大了防假防误兑工作的难度。各地在今年的兑付工作中要注意识别,严格防范,加强兑付前的岗位培训,落实反假防假、防误兑的具体措施,一旦发现伪造、变造、特别是大量机制假券情况要及时上报,并按有关规定迅速同当地公安机关联系立案处理。 
  八、今年是国债兑付的又一个高峰年,兑付量大,到期国债品种多,计息方法复杂,希望各地加强对兑付工作的领导,广设兑付网点,采取各项便民服务措施,使兑付的各项政策切实得到落实。各类银行、证券公司、财政部门的证券机构及国债服务部、邮政储蓄网点均应办理到期国债的兑付业务,视维护国债信誉为已任,做好国债兑付工作。 
  九、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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