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九十四年六月十七日台中县政府府建工字第0940163317号函订定发布全文4点;并自函颁日实施
一、为配合兴办工业人申请利用非都市土地丁种建筑用地容许作工业设施使用认定低污染事业,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规则第六条第五项规定订定本要点。本要点未规定者,适用其它法令之规定。
二、下列事业经台中县环境保护局审查符合环境保护法规定管制标准之制造加工业,得认定属低污染事业:
(一)以矿石或金属废料为原料从事铜、锌、镉、铝、镍、铅、钢铁之冶炼。
(二)以原油为原料,从事石油、液化石油气、汽油、轻油、航空燃油、煤油、柴油、燃料油之炼制或石油化学基本原料烯烃(乙烯、丙烯、正-1-丁烯、丁二烯)、芳香烃(苯、甲苯、混合二甲苯、对二甲苯、邻二甲苯、烷基苯)之制造。
(三)以稻草、蔗渣、木片、树皮为原料从事纸浆之制造。
(四)以矿石为原料,从事水泥之制造。
(五)从事农药、环境卫生用药(含环境卫生用微生物制剂)及人用药之制造。
(六)以煤为原料,从事焦炭之炼制。
(七)以生、熟皮或盐渍皮为原料,采湿式鞣革方式从事皮革之制造。
(八)从事各种有机、无机肥料之制造。但仅掺配者除外。
(九)以石油化学基本原料,从事橡胶原料、人纤原料、塑料原料、石油化学品等中间原料或产品之制造。
(十)从事以酦酵作业产制味精、酵母、氨基酸、柠檬酸或具宰杀作业之禽畜、水产类加工制造。
(十一)以蚀刻液、废油、废溶剂、废酸、废碱等废液或含非金属之废料(渣)为原料,从事资源回收之工厂。
(十二)从事电镀、阳极处理、表面涂装(包括热浸镀锌)或以酸、碱、有机溶剂从事蚀刻、洗涤表面处理(包括废五金酸洗)。
(十三)以基本化学原料从事有机染颜料中间体或染颜料之合成制造。
(十四)从事纺织品染整作业者。
(十五)从事氰化钠、氰化钾、氰化锌、溴化氰、硬脂酸镉、硬脂酸铅、有机过氧化物、氯、硫酸、盐酸、硝酸、磷酸、氢氟酸、聚氨基甲酸脂合成皮、石绵、火药、电池(包括镍、镉、镍镉、铅、汞等电池)之制造。
(十六)从事晶圆或半导体之制造。
(十七)新设预拌混凝土厂及沥青混凝土厂,并应检附交通运输计划资料(包括交通运输所产生之空气污染、噪音振动、道路服务水准、交通量变化、停车需求与设施及交通维持计划等),会同相关主管机关审查。
(十八)其它经地方工业主管机关认定属高污染之制造事业者。
三、非属前点所列之事业,为低污染事业。
四、本要点自函颁日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