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登录        电话咨询
冷冻空调业规费收费标准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二月十八日经济部经工字第09404601110号令订定发布全文4条;并自发布日施行

第1条 本标准依冷冻空调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订定之。

第2条 冷冻空调业办理下列事项,应向中央主管机关缴纳审查费新台币五百元:

一、申请许可。

二、申请、变更或换领冷冻空调业登记证书。

第3条 冷冻空调业向中央主管机关申请、变更、换领或补发冷冻空调业登记证书者,应缴纳证照费新台币二千五百元。

第4条 本标准自发布日施行。


相关法律法规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