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台中市政府(以下简称本府)为审查台中市(以下简称本市)工业区土地或建筑物之租售及价格,依据工业区土地或建筑物租售办法第四条第二项规定,设台中市工业区土地或建筑物租售及价格审查小组(以下简称本小组),并订定本要点。
二、本要点所称工业区为本府依促进产业升级条例开发之工业区。
三、本小组之任务如下:
(一)审查及调整工业区内土地或建筑物预售、出售价格。
(二)审查工业区内土地或建筑物租售计画。
(三)审查及调整工业区内土地或建筑物租金价格、租金(率)。
(四)审查承租购工业区土地或建筑物设厂计画。
(五)审查承租购工业区土地或建筑物使用计画及承租购相关事宜。
(六)审查承租购工业区土地或建筑物废水、废气处理等设施。
(七)审查承租购工业区社区用地案件。
(八)其它有关工业区土地或建筑物租购事项。
四、本小组置召集人一人,由副市长兼任;委员八人,由本府就下列人员聘(派)兼之:
(一)本府财政局局长。
(二)本府经济局局长。
(三)本府都市发展局局长。
(四)本府地政局局长。
(五)本府主计室主任。
(六)本府法制室主任。
(七)本市环境保护局局长。
(八)台中市工商发展投资策进会总干事。
五、本小组委员任期两年,期满得续聘(派)之。委员于任期内出缺时,得由本府补聘,补聘委员之任期至原委员任期届满之日止。但代表机关出任之委员随应其本职进退。
六、本小组每三个月召开会议一次,必要时得召开临时会议,均由召集人召集并担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时,得指派委员一人代理主席。
七、本小组开会时委员应亲自出席,但代表机关出任之委员不克出席时,得指派代表出席。
八、本小组会议应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员出席,始得开会,决议事项应经出席委员半数之同意,始得为之,可否同数时由主席裁决之。
九、本小组召开会议时,得视业务实际需要邀请相关单位或专家学者列席。
十、本小组置执行秘书一人,由本府经济局产业发展课课长兼任,综理本小组行政幕僚业务。
十一、本小组委员在办理审查过程中,除适用行政程序法有关回避之规定外,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应自行回避︰
(一)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四亲等内之血亲或三亲等内之姻亲或曾有此关系者为审查事件之当事人时。
(二)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就审查事件与当事人有共同权利人或共同义务人之关系者。
(三)现为或曾为该审查事件当事人之代理人、辅佐人者。
(四)于该审查事件,曾为证人、鉴定人者。
本委员会委员有前项各款情形而不自行回避或有具体事实,足认其执行职务有偏颇之虞者,本府得请其回避。
十二、本小组对外行文,以本府名义为之。
十三、本小组人员均为无给职。但开会时,得酌给出席费。
十四、本小组所需经费,由各工业区开发成本项下支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