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嘉义县政府为办理建筑物变更使用执照申请案内之违章建筑,以维护公共安全及建筑物逃生避难之畅通,特订定本要点。
二建筑物申请变更使用时,有下列情形者,违建部分应先自行拆除或改善完竣后,始得准其变更使用:
(一)地面层出入口有阻碍或封闭违反建筑技术规则建筑设计施工编(以下简称本编)第九十条出入口宽度规定之违建者。但遮雨棚架等无碍逃生之设施得暂缓拆除。
(二)屋顶平台有违反本编第九十九条避难面积之违建者,应拆除部分违建使其避难面积达建筑面积二分之一,如以走道连接避难平台者,走道有效宽度须大于楼梯宽度。
(三)申请变更使用部分须经由直通楼梯出入而直通楼梯(安全梯)有阻碍逃生避难之违建者。
(四)应归责于申请变更使用执照之防火间隔(防火巷)增建物。
(五)阻碍紧急进口之违建者。
三非前点范围之违章建筑归责于变更使用部分,应由申办之建筑师提出建筑物结构安全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