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教育部(以下简称本部)为简化及统一主管特种生加分优待法规成绩优待措施之办理方式,并建立常态检讨评估机制,以强化法规优待基础之正当性及优待措施之必要性,确保法规优待目的之达成,维护特种生之入学与就学权益,特订定本原则。
二、本部各单位主管特种生加分优待法规之订定或修正,应符合本原则之规定。
三、本原则用词定义如下:
(一)特种生:指法规就其入学方式定有与一般考生(一般生)不同规定之考生或学生。
(二)特种生加分优待法规:指于特种生与一般生共同参加之升学考试(以下简称普通升学考试),就特种生之考试成绩,透过加分或降低录取标准之方式,给予成绩优待之法规。
四、特种生加分优待法规所定成绩优待措施,应采加分优待方式。
前项所称加分优待方式,指就考生考试之成绩,依其原始总分增加特定比例分数。
五、特种生加分优待法规所定加分优待级数,除采单一加分比例之方式者外,其有分级之必要者,应采三级或四级之方式办理,各级加分优待比例,以百分之五之倍数为原则。
六、特种生加分优待法规所定加分优待录取名额,应按原招生方式核定之名额分别外加。
前项外加名额,得考量特种生加分优待法规之优待基础、优待目的、特种生录取人数比率及其它相关事项,订定上限额度。
七、特种生加分优待法规所定成绩优待措施,得依法规之优待基础、优待目的,改采特别入学管道方式办理。
前项所称特别入学管道方式,指透过分发、辅导入学、甄试、甄审、甄选、保送或其它方式,另设专供特种生之入学方式。
八、各单位应就主管之特种生加分优待法规,每年定期依本原则所定检视项目与调查资料,参考并分析实证数据,并同历年相关资料,检讨其优待基础之正当性及优待措施之必要性,依专业与业务考量及政策需求,评估主管法规有无修正之必要。
九、特种生加分优待法规优待基础之正当性,应依下列基准检视之:
(一)优待是否具有正当或重要之目的。
(二)优待措施采取之手段,与前款优待目的之达成,是否具有合理或实质相当之关连。
十、特种生加分优待法规优待措施之必要性与妥适性,应参考并分析下列资料:
(一)特种生入学阶段之成绩资料。
(二)特种生入学后之就学概况资料。
前项资料,应包括与一般生之比较资料。
十一、特种生入学阶段之成绩资料,应由下列单位于每年十月三十一日前,按各特种生类别,调查汇整完成该类特种生当年度于普通入学考试之各科原始平均成绩及原始总平均成绩,并与一般生成绩进行比较:
(一)入学大学校院考试之成绩资料:由高教司洽财团法人大学入学考试中心基金会或其它相关办理考试或招生入学机构调查。
(二)入学四年制技术学院、二年制专科学校及二年制技术学院考试之成绩资料:由技职司洽财团法人技专校院入学测验中心基金会或其它相关办理考试或招生入学机构调查。
(三)入学高级中等学校及五年制专科学校考试之成绩资料:由中教司洽国立台湾师范大学心理与教育测验研究发展中心或其它相关办理考试或招生入学机构调查。
十二、特种生入学后之就学概况资料,应依下列规定办理调查:
(一)高教司应于本原则实施之当年度八月三十一日前,订定通用于各类特种生之统一调查表格(含填表说明);其有修正时,亦应于该年度八月三十一日前办理完成,并注意修正后表格与历年调查资料比较分析之可能性与衔接性。
(二)前款统一调查表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调查范围应包含当年度在内之最近三年资料。
2.调查项目应包含成绩表现及退学率等项目。
3.应调查一般生相同项目之就学概况资料,以资比较。
(三)统计处应依前款统一调查表格,对各级各类学校办理调查,并于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完成。
十三、依前二点规定完成调查与汇整之资料,应即依特种生类别送交各法规主管单位研处。
十四、法规主管单位就特种生入学阶段之成绩资料进行分析时,应计算特种生与一般生成绩差距比例(以下简称实际差距比例),并与法规所定成绩优待比例(以下简称法规优待比例)比较,除二者之差距在合理差距比例之内者外,应依下列结果列入评估之考量:
(一)实际差距比例为负值者,应注意加分优待之必要性。
(二)法规优待比例减去实际差距比例超过合理差距比例者,应注意法规优待比例就弥补与特种生与一般生之成绩差距而言,是否过高。
(三)实际差距比例减去法规优待比例超过合理差距比例者,应注意法规优待比例就弥补与特种生与一般生之成绩差距而言,是否不足。
前项合理差距比例,由法规主管单位参考并分析实证数据,并同历年相关资料,依专业与业务考量及政策需求,就特种生入学之各级各类学校分别订定之。
十五、特种生加分优待法规之订定或修正草案提法规会审议及部务会报讨论时,其法规冲击影响评估资料应包括第八点至前点所定相关检讨与评估资料。
十六、依本原则所为之相关调查与统计资料,仅供本部部内进行法规之检讨与评估,非经部、次长核可,不得对外公开或提供。
十七、现行特种生加分优待法规,与第四点至第六点之规定不符者,法规主管单位应于本原则实施后一年内通盘检讨修正之。但原住民学生加分优待法规之通盘检讨,必要时,得延长之。
十八、优待措施仅采取特别入学管道方式办理之特种生优待法规,准用本要点规定,办理常态检讨与评估。但特种生入学阶段成绩资料之调查,不在此限。
前项法规办理常态检讨与评估时,有关特种生入学后就学概况资料之调查,由第十二点之制窗体位与调查单位并案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