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财政局转发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证监会关于暂停29家证券回购债务拖欠机构部分业务经营资格的通知
各区县财政局:
现将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证监会银发(1997)162号文件《关于暂停29家证券回购债务拖欠机构部分业务经营资格的通知》转发给你们,望各区县在今后的证券业务中引起重视,防止发生新的债权债务问题,并根据文件精神加快债务清欠力度。
附:银发(1997)162号
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暂停2
9家证券回购债务拖欠机构部分业务经营资格的通知
(银发〔1997〕162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深圳经济特区分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深圳经济特区财政厅(局)、政府证券办(证监会):
经查,目前仍有一些证券回购债务巨大的金融机构对证券回购债务清欠工作不够重视,清欠进展非常缓慢,影响了全国证券回购债务清欠任务的完成。为督促这些机构尽快偿还债务,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证监会《关于认真清偿证券回购到期债务的通知》(银传〔1995〕80号)的有关规定,决定从此文下达之日起,暂停或不予批准29家金融机构(名单见附件,暂不公开登报)的国债一级自营商资格和股票主承销商、副主承销商资格(已同发行企业签字承销协议的承销项目除外),直至这些金融机构的证券回购债务清偿在现有基础上下降80%后,方可恢复上述资格。
附件:29家金融机构名单
一九九七年四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