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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深圳市鸿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配股的复审意见书

深圳市鸿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来的配股复审申请材料收悉。根据深圳市证券管理办公室深证办(1995)35号文《关于深圳市鸿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配股增资的请示》和《深圳市鸿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股东大会决议》,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你公司的申请材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证监会《关于执行<公司法>规范上市公司配股的通知》和《上市公司办理配股申请和信息披露的具体规定》等法律和文件的有关规定,可以向全体股东配售3363.834万股普通股,其中向发起人配售1446.408万股,向法人股股东配售471.000万股,向社会公众股东配售1446.426万股。

  二、你公司配股应严格按照报送我会的《配股说明书》中的方案实施。你公司应当在1995年12月31日之前完成所有配股工作事宜。
1995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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