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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责任制的通知
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林业肩负着优化环境和促进发展的双重使命,为巩固绿化成果,保护森林资源,建设林业强省,实现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南方集体林区森林资源管理坚决制止乱砍滥伐的指示》,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省政府决定建立各级政府领导1996至2000年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要求到2000年,全省森林覆盖率达60%以上,并保证“九五”期间森林资源消长良性循环。为实现上述目标,省人民政府要带头落实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的各项政策措施,并对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下达如下目标责任: 
  一、征占用林地审核率达100%,年净增森林覆盖率0.3个百分点以上。 
  二、森林采伐总消耗量不突破省下达的采伐限额指标。 
  三、森林火灾受害面积不超过森林面积的1‰,每10万公顷森林发生火灾(警)的次数不超过10次;主要森林病虫害有效防治率在80%以上。 
  实现上述目标的第一责任人为专员、市长、县(区)长,第二责任人为分管副专员、副市长、副县(区)长。责任目标不受领导人任免变动的影响,在有效期内,领导人任免变动要做好责任交接工作。对各地、市、县(区)完成上述责任目标的情况,省政府委托省林业主管部门和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分别在1998年进行期中和2000年进行期末考核,结果在《福建日报》上公布。对任期内完成上述指标,保持森林资源增长的进行表彰和奖励,成绩突出的予以嘉奖或晋升;对任期内造成森林资源下降的,要通报批评,严重的要追究其领导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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