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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海金属交易所章程和交易规则的批复

上海金属交易所:
  你所报送的交易所章程和交易规则收悉,经审核,符合《关于进一步完善试点期货交易所章程和交易规则的通知》(证监发字(1994)181号)和《关于〈关于期货交易所进行会员制改造的意见〉的通知》(证监发字(1995)146号)的要求,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同意你所报送的交易所章程和交易规则。你所应严格按照批复的交易所章程和交易规则运行。今后如修订或变更交易所章程和交易规则,必须按程序进行,并报我会批准。

  二、请持本批复和《关于批准试点期货交易所的通知》(证监发字(1994)150号)等有关材料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登记手续。

附件:(一)上海金属交易所章程(略)
(二)上海金属交易所商品期货交易规则(略)

1996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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