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统一印制〈云南省行政事业单位捐赠收据〉的通知》的通知
厅机关各处(室)、局、办及所属各单位,省政府各驻外办事处:
现将省财政厅《关于统一印制(云南省行政事业单位捐赠收据)的通知》(云财票[2002]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各单位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执行。
一、加强收费票据管理,规范收费票据使用,是切实加强财务管理的基础性工作,也是严肃财经纪律的重要手段。各单位领导和财会人员要高度重视,认真按照省财政厅的文件精神,切实做好此项工作。
二、捐赠收据的领购、管理及使用等有关事项,请参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收费票据管理规定》的要求执行。
三、各单位要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实际,补充、修改和完善单位内部管理办法。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二年九月三十日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统一印制《云南省行政事业单位捐赠收据》的通知
云财票[2002]5号
省级各委、办、厅、局,各地、州、市财政局:
为规范行政事业单位接收捐赠工作加强对捐赠资金和物资的票据管理、财务管理及财政监督,根据国家票据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将行政事业单位接受捐赠资金和物资所使用票据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行政事业单位(含社会团体,下同)接受国内外社会各界无偿捐赠的用于我省社会公益事业的资金和物资时,应统一使用云南省财政厅印制的《云南省行政事业单位捐赠收据》,不得再使用其他票据。
二、以下事项不得使用行政事业单位捐赠收据: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罚没收入、附加等;
(二)学校在录取或接收学生时向单位或个人收取的捐赠或赞助款;
(三)其他不属于捐赠行为的。
三、《云南省行政事业单位捐赠收据》的领购。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和中央驻昆行政事业单位由单位财务部门统一到省财政厅票据监管中心办理有关申报、领购、核销手续。
行政事业单位捐赠收据采用验旧领新、按月使用量限量供应的购票方式。
各地、州、市、县财政局按属地管理原则,负责行政本辖区内的办证和票据发放工作。
四、各单位要按规定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捐赠收据的管理,建立健全票据使用管理办法,并应由财务部门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妥善保管,正确使用。
五、各单位要严格按照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使用行政事业单位捐赠收据。出具行政事业单位捐赠收据时,必须按规定的时限、号码顺序,逐栏、全部联欢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本单位财务专用章。填写错误的票据加盖作废章,与存根联一并保存。启用捐赠收据时如发现有漏页、重码等现象,应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和处理。
六、财政部门是行政事业单位捐赠收据的主管部门,使用行政事业单位捐赠收据的部门要接受同级财政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七、云南省行政事业单位捐赠收据从发文之日起正式启用。在使用中如果发现有什么问题,请与省财政厅联系。
附件:《云南省行政事业单位捐赠收据》样式
云南省财政厅
二○○二年七月十三日
云南省行政事业单位捐赠收据(资金)(附表略)
云南省行政事业单位捐赠收据(物资)(附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