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宗旨:为加强国家级风景特定区经营管理及安全维护工作,提升游憩品质及服务水准,特订定本要点。
二、督导考核对象:依发展观光条例及国家风景区管理处组织通则所设置之国家风景区管理处(以下简称管理处)。
三、督导考核方式:
(一)订定年度执行计画管理处应依施政重点及年度预算研订经营管理与安全维护年度执行计画(格式如附表一),于前一年十二月十五日前函报交通部观光局(以下简称本局),本局得审查并修正之,作为当年度督导考核评分之依据。
(二)平时检查管理处应依年度执行计画分月定期检查做成纪录,并于每季次月(四月、七月、十月、次年一月)三日前将办理情形(格式如附表二)函报本局,本局得重点检查,并作为年度督导考核考核评分之参考。
(三)年度督导考核本局于每年六至九月,邀请相关机关及专家学者,由局长指派召集人,组成评审小组,对管理处办理督导考核,并做成评分纪录(格式如附表三、程序如附表四)。
四、奖惩:
(一)督导考核评分成绩最优者前三名,提报局务会报表扬,管理处得对主办及相关人员予以叙奖。
(二)管理处执行缺失,由本局函请限期改善,届期未改善或有严重缺失者,相关主管予以惩处。
五、督导考核经费:
(一)评审小组之差旅费及专家学者之出席费由本局相关经费支应。
(二)平时检查作业所需经费,由管理处相关经费项下支应。